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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大修”,拟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2020-01-03 15:50 北京晚报 TF008

《反垄断法》实施11年以来,开始进入首次“大修”模式。本月31日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新增了对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条款。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哪些属于垄断行为?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征求意见稿重申,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征求意见稿指出,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都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被纳入征求意见稿

此前,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用企业及电信等领域,但此次修订,作为新业态的互联网也被纳入到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除普遍适用的依据外,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拟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拟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拟大幅提高处罚力度也是此次修订的关注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适用该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限额也从过去的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对于经营者集中具有四种情形的,罚款金额拟由50万元以下,提升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四种情形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的;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了“鼓励创新”“国家强化竞争政策”“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等条款。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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