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益捐赠个税扣除限额为30%,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内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记者今天从税务总局获悉,我国正式出台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这次有关部门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该公告刚刚出台,但据税务总局规定,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介绍,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对于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个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对于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还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针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而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请您注意
虽然该公告刚刚出台,但税务总局规定,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