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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其中一起竟然由离职证明而起

2019-11-05 23:02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03

离职证明中能不能写“违反规章制度”等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答案是不能。11月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案件因离职证明而起。

员工离职时,需要由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这往往也是员工入职下一家单位时,“下家”要求必须出具的材料。在实践当中,有些用人单位手握这个开离职证明的权力,在离职证明中将员工离职的原因归结为员工过失,能力不足等,或者写明员工是被开除的,这些会对员工入职下一份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姜某于2016年入职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因为市场不景气等原因,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姜某所在的门店就是其中之一。而这时,他才刚工作4个月。公司打算把姜某调到另一门店工作,但姜某并不愿去,所以他在公司给他的《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上签下了“本人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关于离职原因写的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姜某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所写的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专家分析说,离职证明有瑕疵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开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这个规定看,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所以从这两个角度分析,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应予支持。

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特殊工时工作制、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开具离职证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解除聘用合同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

(原标题:北京发布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其中有一起……)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代丽丽 监制:赵中鹏、马楠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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