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冲突发生6天后,女子声称手镯摔碎要求对方赔偿,被法院驳回
停车引发口角纠纷,在双方冲突中,李先生不慎把杨女士打伤。6天后,杨女士称摔倒后,价值5万元的手镯摔碎了,要求李先生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17日,海淀法院审结案件,通过一番“推理”,认为杨女士的说法不合常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杨女士诉称,去年5月的一天下午,其与李先生因停车琐事发生冲突,后被李先生殴打,令自己昏迷、脑震荡,被打倒地时,随身佩戴的手镯也摔碎了,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找回了部分手镯碎片。该手镯价值5万元,李先生应当予以赔偿。
李先生否认杨女士的说法,称手镯摔碎的事情自己根本不清楚——如果杨女士所述属实,那为何纠纷发生的时候没有取证,而是6天之后才去取证。
庭审时,李先生还说,杨女士倒地之后以手肘着地,当时手腕没有着地。他本人做了类似实验,往后倒地的话,如果手肘先着地,手镯怎么着也不会触地,更不会碰碎。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来看,相比杨女士的主张,李先生的抗辩意见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假设杨女士所述属实,该手镯确实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受损,那么在杨女士明知该翡翠手镯价值较高,且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先生已经离开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其应当知晓当场或者至少当天采取一定手段固定现场证据,对于还原本案事实真相非常重要。
其次,从本案纠纷产生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手镯碎块,中间时隔五天之久。事故现场属于公共道路,而杨女士在事发当天所作询问笔录中也明确表示地上没有看到翡翠手镯碎片,仅凭杨女士单方自认并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所找到的碎片就是杨女士的手镯碎片。
最后,杨女士与李先生均认可,杨女士被打之后系向后倒地,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记载,杨女士的伤情可以推定其手肘处的伤为擦伤,该处伤情应为杨女士向后倒地时下意识地用手肘进行支撑和缓冲过程中形成。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女士手掌和手腕处有伤情且伤情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情况下,即便认可事发当时杨女士佩戴有手镯,也不能证明手镯受损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杨女士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