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给“准岳母”买了车分手后能要回吗?法院这么判
恋爱期是甜蜜的,好像任何付出都可以,李某便为女友买了一辆车,由于女友无购车资格,该车登记在“准岳母”的名下。可是,两人最终闹掰了,李某要求返还购车款遭拒,把前女友母女俩告到法院。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汽车属于“彩礼”,应返还李某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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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确定恋爱关系并决定结婚。李某起诉时称,确定结婚后,自己按照女友的要求,花费2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SUV轿车,作为结婚彩礼。但因自己与女友在北京均无购车资格,便将车辆登记在女友母亲王某名下。
购车后不久,双方因性格等原因决定分手,李某提出,如不结婚便返还所购车辆费用,但遭拒绝。李某便把前女友母女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二人之间并无婚约,涉案车辆也不能算婚约彩礼。“我们交往时间比较长,期间他多次提到分手,购车前,他又向我提出分手,这辆车是为弥补感情才买的。”张某还说,买车时还使用了自己母亲名下旧车折抵了8000元,因此新买的车也有母亲的权益,应该先分割再进行处置。
王某还提出,车使用过已经折旧,也不应该按照新车价格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购车辆,款项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车辆价值等综合分析,认定购车款项应属李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
被告方虽主张李某的出资行为是赠与,且是李某提出分手导致无法结婚,并应扣除王某旧车折抵价款以及车辆折旧部分,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鉴于李某与张某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李某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其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相应支出,关于应返还款项数额,应根据李文为购置涉案车辆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判定。最终,法院判定返还购车款20余万元。
法官表示,婚前给付彩礼现象是一种习俗,在我国很多地区比较盛行。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另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可将女方和实际收受人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