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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的众筹者是否算骗捐?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来明确

2019-07-26 13:39 北京晚报 TF008

“德云社吴鹤臣百万众筹”事件;多起大病求助发起者事后被网友发现“有房有车”;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的志愿者争相到医院“拉病患”……当前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案例中暴露出的诚信问题,一次次引发社会大讨论,不仅对捐助者造成情感伤害,还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于慈善的信任。

王晨瑀制图

昨天下午,一场由法学专家、社会专家、律师代表参加的“互联网公益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朝阳法院举办。在个人求助中,互联网众筹平台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如何确保“骗捐”只是个案,不会成为“冰山一角”?求助者是不是必须卖房卖地山穷水尽之后,才有资格向社会寻求救助?专家们对这些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什么情况下申请个人救助才算合理?

2018年6月25日,四川崇州胡彩云和3岁儿子萧萧双双被卤水烫伤。7月3日,萧萧的爸爸周宇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众筹,一天之内筹到近40万元。但随后,这起筹款遇到不少质疑的声音——“有两套房子”、“车都是两辆”、“给小孩买了300万保险”,为此,周宇一怒之下申请了退款,选择借钱治病。

对于外界的质疑,周宇后来一一回应称,带小孩住的是父母上世纪80年代盖的老房,做生意也在这个老房里。崇州新房购于2016年,按揭了10年,2018年装修花了十多万。车子是两台面包车,用来拉货,一台跑了8年,一台跑了2年。

今年5月,“德云社吴鹤臣百万众筹”事件引发全民热议。吴鹤臣家人在网上发起了100万元的众筹,但很快被网友质疑,称其家里在北京有两套房、一辆车,大病也有医保,这样的条件还众筹有骗捐嫌疑。

网络上的个人求助案例众多,事后被网友质疑的焦点之一便是:发现求助者经济状况良好,在未用尽自身财产和亲友援助的情况下先行向社会公众求助是否应当?

对此,北大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表示,陷入困境是发出求助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毋庸置疑。从熟人社会沿袭下来的资源动用路径呈“涟漪式”:自己及家庭的财产不够支付时,到亲朋好友邻居处借钱,只有山穷水尽之后才向陌生人求助,包括沿街乞讨或者寻求慈善组织帮助。但是现在也有一些个人求助案例反向进行:遭遇困境,首先想到向陌生人发出呼救以动用社会资源,而把自己的家庭财产作为最后保障。“正是这种偏差导致了舆论的反扑,因为善意感觉遭到了欺骗或者戏弄,尤其当捐助者发现自己的生活质量还不如求助者时。”

那么是不是非得是“贫困户”,必须卖房卖地山穷水尽之后才可以向社会求助?对此法律没有规定。而金锦萍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她认为,统一制定这个标准也会引发问题。“不同的人判断的标准会不一样,因为我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阶层。”这就需要对求助人的信息披露要尽可能做到充分、完整、真实,因为这些信息对于资助者判断是否掏钱至关重要。

但对于平台来说,什么样的求助可以被上线应当有一定的标准,因为这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锦萍认为,如果一个家庭年收入的40%都用在了治某种病上,可以视作灾害性支出,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考虑让其上线求助。

    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扮演着什么角色?

发起大病求助的个人如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构成“诈捐”,重则面临刑事处罚,轻则承担民事责任和舆论反扑。专家们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于慈善募捐规制非常严格,只有慈善组织才有发起公开募捐的资格。个人在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上发起的求助,性质上属于个人大病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有专家解读得更为直白,称其为“网络乞讨”。

记者注意到,在一次次“骗捐”事件中,大众最关心的是提供个人大病求助的互联网平台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在网友捐助和求助者受捐的过程中,平台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陆璇指出,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大小取决于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否是无偿的。这也引起了专家们的讨论。

“无偿服务”常被作为平台免责的理由之一。比较有名的“水滴筹”、“爱心筹”、“轻松筹”等平台均对外宣称自己是“免费的”,实际操作中,这些平台也没有从善款中抽取管理费或者服务费。但是,这是否就代表他们真的是“非赢利”性质呢?

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认为,这些平台都是公司,公司都是赢利性的。平台通过免费的个人大病求助服务可以获取商业流量,推广赢利性的保险产品,比如“水滴保”,资金沉淀还有可能产生利息收入,甚至获得投、融资,所以他们“是以公益的名义在做生意。”

记者注意到,此类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通常会作如下表述:“平台仅为发起人、求助人与赠与人之间的筹款提供网络空间和技术服务”、“平台作为居间方……全部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承担”、“不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张凌霄指出,这当中存在格式性的霸王条款。

“事实上,捐助人大多基于对平台的审核信任而捐钱。既然生意揽过来了,你不能既挣着钱又不担责任。”张凌霄认为,比起其他网络服务平台,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对于求助者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应负有更加严格的审核义务,否则会伤害到整个社会对于慈善的信任。

此前有媒体曝光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的志愿者们有考核压力,争相到医院里去推销“众筹”,患者不要众筹还被反问“干吗跟钱过不去”?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指出,推销行为已经让这种大病求助众筹变质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铭也认为,企业是有社会责任的,从管理角度也应尽职尽责,对互联网平台的要求不能松。

    建议 很多问题亟须通过立法来明确

但也有专家提出,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创造的社会价值不容忽视,他们确实给了很多家庭“一线生机”,弥补了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下的不足。

公开信息显示,“水滴筹”精准帮扶国家级贫困县的困难患者已超过5万人,覆盖全国558个国家级贫困县。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慈善组织处调研员李莉表示,根据这些平台的统计,大病求助的发起人90%以上来自三线以下城市和农村,80%的发起人家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李莉认可这些平台作出的成绩,但也认为,当前求助案例中暴露出的诚信问题亟待解决。

“从哪个角度去动员、督促、引导和规范服务?当前,我国法律存在缺位。”李莉说,目前采取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去年三大平台联合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确实发挥了一些作用:媒体报道过的叶某伪造病历在网络平台上发起筹款被检察院批捕的案例,就是三大平台启动自律机制,联合报案,叶某骗取的善款也被全部退还。 根据《行业自律公约》,平台也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比如机器智能和人工“双审核”,通过系统验证,社交网络传播验证,第三方数据验证,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控,对求助信息进行管理。在发起项目中,平台还设置了证实人证实环节,就是由患者的亲朋邻里对他发起的求助项目进行补正。此外还设置了黑名单制度。

但是专家们也指出,《行业自律公约》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对于求助者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责任的边界在哪儿?没有用完的善款怎么处理?哪些单位或部门负有行政监管义务?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

金锦萍表示,我国的《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行为,实际上是保留了个人在遇到困境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发出求助的权利。“与沿街乞讨等传统的个人求助相比,互联网平台搅动的社会资源太多,短期内聚合效应太强,如果不进行规制,就会出现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由此导致的社会资源配置不当对社会影响太大。尤其是当平台以此为业的时候对规则要求就更高,因为相当于平台在给个人求助行为背书。”金锦萍认为,这些平台亟须专门的法律来规制,这样才能确保“骗捐”只是个案,不会成为“冰山一角”。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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