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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电商促销虚标原价?市场监管局:须为前七日内最低价

2019-06-14 14:19 北京日报 TF021

一年一度的电商行业年中促销季已经来临。6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市价监局、市消协等部门对天猫、京东、亚马逊、当当网、国美在线、苏宁云商、美团、寺库、每日优鲜、转转、微店、小米、全星时空、酒仙网、顺丰优选、今日头条等16家电商企业“6.18”年中促销活动进行集中行政指导和经营提示。

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是以往被消费者诟病较多的乱象之一。为此,市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市场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要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三)销售(包括预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四)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五)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八)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由于标识不清,很多消费者会将电商平台的自营和第三方经营商品混淆。对比,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表示,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此次将重点检查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检查平台内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列表页面和信息详情页面是否均标记了“自营”标识;检查在同一平台内“自营”标识的样式、位置和显著程度是否一致。

消保处明确要求企业明示、规范订(定)金和优惠券的使用方法,不得先涨价再打折,不得虚构交易、利用虚假的成交量和成交额误导消费者,严格遵守“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

食品是以往促销活动中的热门品类。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表示,要严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销售的普通食品标签内容涉嫌虚假标识声称;在网页上宣传普通食品涉嫌具有疗效或保健功能的行为。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陈雪柠

摄影:陈雪柠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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