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捡张银行卡取了5万,捡卡保安被判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小区保安柳某捡到一张贴有密码的银行卡,贪念之下多次取款共计5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市三中院近日对此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决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市三中院法官介绍,某小区保安柳某在路边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卡片背面印有“123456”六位数字,柳某在ATM机上试出该六位数字即为取款密码。2018年9月8日至9月12日间,被告人柳某使用捡拾到的这张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单位结算卡,先后从银行的ATM取款机取走人民币5万元,用于挥霍。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柳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发还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
宣判后,柳某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为等失主找到把钱还了就没事儿了。”柳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在ATM机上取现和在路边捡到他人所掉钱财不归还,二者性质不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刑法》相关规定,“捡钱不还”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只要返还失主,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可能涉嫌侵占罪。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故“捡卡取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作此规定,是考虑到金钱为种类物,而银行信用卡为特定物,信用卡诈骗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还要维护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拾得他人银行卡,应及时交给发卡银行或公安等相关部门。同时,在申领新卡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妥善保管,并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若发现银行丢失应及时挂失,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