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商家卖假“拉菲” 分销小店尽到注意义务被判无责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其生产的拉菲葡萄酒被广为所知,但也正因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很多厂商便为了经济利益而假冒拉菲商标。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LAFITE/拉菲”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自称“总经销商”的商家一审被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而为其分销的小店因向法院提交了合法的进货来源,故无需担责。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称,其名下的“LAFITE”、“拉菲”等文字、图形商标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构成葡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法嘉拉公司在其经销的“拉菲·莱茵堡红葡萄酒”等“拉菲”系列葡萄酒标签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商品,法嘉拉公司还在商品标签注明其为该商品的中国总经销商,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为法嘉拉公司进行分销的老番客公司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分销商老番客公司辩称,涉案葡萄酒是出于个人消费目的从法嘉拉公司购买的,其能够向法院提供侵权商品来源,并不具有侵权故意,且工商部门也已经对老番客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不应该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而法嘉拉公司则认为其使用的商标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不存在相同或近似,且其也只是经销商,涉案商品来自案外人,购买时法嘉拉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其能够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涉案的商品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生产的正牌商品种类相同、标识近似,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老番客公司系一家规模较小的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的店铺,并非专门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故不应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且其已向法院提交了进货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嘉拉公司专门从事葡萄酒的进口和经销,故其在进口葡萄酒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且就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嘉拉公司仍在网上宣传推广“拉菲”系列葡萄酒,以上足以证明该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且恶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全案情况,法院一审判决法嘉拉公司赔偿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