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追责,监察法与刑法等如何贯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图片:宋溪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监察法明确“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为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所有权力都受到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例外,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滥用职权”等9种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以留置措施为例,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批准程序、期限、安全保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规定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是贯通衔接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同样要受到责任追究和法律惩处。监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就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就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监察机关或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依法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这与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目的是救济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监察机关是监督别人的,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监察委员会不能认真地履行好职责,甚至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就会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察法规定、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点,是贯彻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的切实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遵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念,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关注干部日常的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反监察法规定的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发展成大错。同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反监察法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绝不能姑息迁就,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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