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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建议:刑法应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可防患于未然

2018-11-11 12:31 北京晚报 TF019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重庆公交坠江前乘客与司机起冲突。新华社供图

本次“案例大讲堂”的主题,是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与会人员围绕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等多起各地公交车上相关案件开展研讨,其中多起已审结案件中的乘客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获刑。

部分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乘客一旦作出拉拽方向盘等行为,就会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处于危险状态。对于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根据当时公交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来综合慎重考量,不能将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作为唯一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主要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点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刑罚该出手时要出手,要发挥好法律的导向作用,防患于未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建议,完善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参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明确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罪名,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对此表示同意,他表示,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侵害人身安全和财产行为,其危害性显然更大。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判断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的现实性和严重性,更多判处实刑而非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也表示,针对在公交车上采取暴力手段危害司乘人身安全,危及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安全的行为,可考虑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和地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不少与会人员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司法人员提供指导。此外,也要对其他乘客制止该类行为是否适用无限防卫等问题进行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

来源:北京晚报 新华社

编辑:TF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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