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人摔伤死亡敬老院被判赔 法官:合同应明确记载所需服务
如今,让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机构为自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已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但一些子女很快发现,将家中老人送到养老服务机构反而成为了烦恼的开端。今天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一起因老人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判决,敬老院被判赔。
资料图 摄:王琪鹏
王老先生于五年前与一家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某敬老院为他提供相应护理服务,每月代养费1200元。熟料入住未满一月,王老先生就在自己的房间内摔倒受伤,而当时正值中午,护工前去打饭并不在场。事后,王老先生因骨折住院治疗,并经鉴定认定构成9级伤残。在距离摔倒还有10天就满一年时,他离开了人世。
作为王老先生的近亲属和继承人,吕老太将敬老院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王老先生的护理级别为半自理,说明其有一定的自理能力,而有些行为需敬老院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但因老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要求工作人员帮助致摔伤,自身存在过错;而敬老院未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部分代养费。
事实上,王老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入住老人因遭遇人身伤害导致受伤甚至死亡,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中最为多发的案件类型之一。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报告显示,近三年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结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共计14件,其中竟有7件出现了老人伤亡的情况。
海淀法院的苏航法官建议老年人及其子女们慎重对待合同。因老年人身体条件、精神状况各有不同,需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因护理需要等原因变更合同时也应采取书面方式。尽管对于未签合同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养老服务机构具有过错,但合同缺失往往导致老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无法依据明确条款要求对方担责。
有部分家属出于减少花销的侥幸心理,入住时隐瞒老人的真实身体状况而未能确定合理护理义务,即使老人遭受伤害也无从向养老服务机构主张本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养老责任。而在老人一方蓄意隐瞒实际情况,使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远超合同约定时,养老服务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因此,赡养老人绝不应“贪小便宜吃大亏”。
子女们实地考察时,还要关注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了必要硬件条件,如楼梯台阶垂直高度是否过高,主要生活区域有无照明装置,楼梯走廊等处是否安装扶手等。我国住建部于2016年发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均应依标准建设。此外,对于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护理等级等标准,也应留心属养老服务机构自定标准,还是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对前者自定标准特别留意。
在此,苏航法官还提醒子女们保障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实践中,有些老人遭受伤害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来自子女的精神慰藉,有的甚至引起心理障碍或精神抑郁。所以,子女们要经常探望老人,不能仅出资将老人“一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