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这些情况下应有法医参加
在医疗诉讼中,常常涉及医疗损害鉴定,这份鉴定甚至对法院裁判都起着重要作用。
资料图 摄:甘南
但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鉴定人靠谱吗?为何鉴定结果“偏向”一方?很多当事人都有疑问。10月11日,《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办法》对鉴定人员构成、鉴定实施和相关的监督管理都作出详细规定。
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方可从事鉴定
《办法》要求,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具备三项条件: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同时,《办法》提出,如符合第一和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具有较强的医疗损害鉴定技能,且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或在法医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法医,也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办法》还提出,建立鉴定“专家库”: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并且,“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也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咨询。
三种情况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为避免鉴定人不“专业”,《办法》要求,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且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如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还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
并且,鉴定专家组应当合议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针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办法》更规定了具体范围,包括委托鉴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依据的相关内容,诊疗活动概况描述,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
此外,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应当根据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患者虽有损害,但三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对于第一种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患方经济困难“无力”鉴定 可申请援助
对于鉴定费用,《办法》提出,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但是,医疗损害鉴定应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特别是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另外,鉴定费应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往往对鉴定意见有争议,此时,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经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办法》还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并保存医疗损害鉴定档案,档案保存期为10年;出具鉴定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系统上报有关鉴定信息。 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鉴定档案时,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鉴定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以及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