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小客车指标法院判无效 法院还提出这个司法建议
2017年11月15日讯,如今“小客车指标”一“号”难求,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一些人因此“借号买车”,但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使买卖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起确认车辆转让协议无效案审结,法院还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收回涉案小客车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涉案当事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资料图(图片来源:新华社)
白先生与王先生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白先生所有的捷达牌轿车当天转让给王先生。白先生提供使车辆正常使用的手续,王先生付购车款3.5万元,之后王先生将捷达轿车转卖,并于2012年7月出钱买了一辆长安牌小轿车,并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前年2月,王先生又将长安轿车转卖,并委托卞先生购买了雅阁轿车,继续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
目前,雅阁轿车登记在白先生名下,但一直由王先生占有、使用,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白先生遂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转让协议无效,要求王先生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白先生给付车辆折价款5万元。
就此法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于2010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此案双方明知因北京市现行政策,涉案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仍签订转让协议,导致协议违反合同法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担责。由于已交付给王先生的捷达轿车已灭失,无法返还,故王先生已付给白先生的3.5万元应认定为折价补偿,无需返还。而雅阁轿车是王先生出资购买,与车辆买卖协议无关,不属“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故法院不支持白先生要求王先生返还雅阁轿车并给付折价款3.5万的诉求,最后判决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了白先生的其他诉求。
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小客车指标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官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所以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收回登记在白先生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白先生提出的指标申请,对于王先生的违法行为,亦建议参照白先生的处理方式一并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