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掏腰包修路 “好人”却为此深陷官司到底怎么回事?
46岁的刘素梅,曾是村民眼中公认的“好人”。2015年,刘素梅自己拿出4万元钱,为村里修了一段400米左右的公路,让全村人出行更方便。为了修路,她将家里的田土调换给修公路被占地的村民何某,但由于换地时双方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事后引发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多人受伤。因为何家两名伤者住院医疗费等赔偿问题一直未谈妥,何家随后将她告上法庭。目前,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何素梅赔偿何家8004元。
修路
自掏腰包4万元 她成了公认的“好人”
埝湾村5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罗乡,与岳池县齐福乡接壤。46岁的刘素梅就住在这个100多人的村落里。其实,贯穿村落的公路并不长,只需将村子两端已通的毛坯路连接起来就可以,大约400米左右。刘素梅试图劝说村民们每家每户凑钱修路,但少有人响应。“村里基本上都是老年人,他们说自己没得钱,另外,每户出多少钱也是个难题,比如说有的人家女儿出嫁了,但是户口在村里,这个(钱)又该怎么算?”
2015年,刘素梅做了一个决定,自己出钱、出地,修一条公路。刘素梅为修路做了初步预算,家里有5万元积蓄,这足够请施工队了,另外,修公路需占用的土地,自家的土地可以拿出来,调换给被占地的村民。
2015年10月份左右,施工队开着挖掘机进入村子。“花了两万元请的挖掘机,然后我包施工队的生活,另外修路占地涉及的青苗赔偿等费用,也是我拿钱出来赔……”刘素梅说,修路的计划得到村民们的大力支持,有人帮着砍树,涉及被占农田的多少,村民会来帮忙丈量,道路走向,也有人帮忙规划。
很快,一条长约400米的毛坯公路修好。刘素梅算了一下,除去各项开支,先前预备的5万元还剩9000元左右。刘素梅也因为出钱修路的事情,成为村民们公认的“好人”。
风波
打个电话换了农田
“好人”陷官司
因为修路,刘素梅家里拿出了3个人的土地调换给被占地的村民。事实上,刘素梅当初因修公路将自家田土调换给被占地村民时,基本上都是口头协议,对于田土的细节并未形成书面文字,这也为她后来的田土纠纷埋下伏笔。
刘素梅修的公路,其中一段需占用邻村村民的农田,而本村邻居何某刚好有一块田在邻村。2015年,当时尚在昆明的何某接到刘素梅的电话时,很爽快答应了刘素梅的建议,将自家位于邻村的农田调拨出来给邻村被占地的村民,刘素梅将位于自家房屋旁边的一块农田调换给何某。
何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因自家换出去的农田田埂上没有栽种树木,这样便有利于庄稼的生长,而刘素梅换给自己的农田田埂上栽种有树木,刘当时曾答应会砍掉这些树。事后,刘也确实将田埂上的几棵大树砍掉了。但之后,刘素梅又在调换给何某的农田田埂上栽种了几株桑树,这让何很不理解,“既然把田都换给我了,田埂难道不是我家的,她为啥还要来栽桑树?”
桑树就栽种在刘素梅当初调换给何某家农田边的马路外侧。刘素梅说,当初自己确实答应会将田埂上的大树砍掉,但是何家先前农田的田埂就是一条路,并无田埂,因为自己调换出来的田土的田埂仍旧应该属于自己,而她和何某当初也未就田埂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何家则认为,农田的田埂理所应当属于农田的现有主人。
去年8月,何家将刘素梅栽种的几株桑树砍掉。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导致何某的妻子和儿子受伤,受伤的还有刘素梅的叔伯。埝湾村村支书李太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双方的医药费赔偿问题,尽管当地村干部和派出所经过多次协调,但当事双方一直未谈妥。
4月底,何家将刘素梅以及参与肢体纠纷的刘素梅的两位叔伯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残疾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精神抚慰金。
8、营养费。
具体赔偿多少钱,应待医疗终结,确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护理依赖鉴定等等,再行根据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