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免费炒股课堂 学员3个月花17万缴纳“献茶”费
2016年12月7日讯,号称是免费参加的网络炒股课堂,讲师却在不断忽悠学员花钱给其“献茶”(虚拟礼物),并承诺提供永久一带一服务。为了让讲师帮助解套、赚钱,8名学员花费2万至3.6万不等、另有1名学员花费17.5万“献茶”后,讲师却称病不见了。于是,9名学员将通金魔方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北京银创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了解到,近日此案已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经法院调解,银创公司同意分别退还9名原告90%的献茶茶资,并另外支付学员陈女士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用8000元。
案情
献一杯龙井要花3.6万
66岁的陈女士是一名上海退休职工。2015年,陈女士通过朋友介绍开始接触一款名为通金魔方的炒股软件。该软件利用网络平台开设多间网络视频教室,有讲师向教室中的学员在线讲授炒股知识。
据陈女士讲,虽然网络教室是免费开放的,但是每间教室内均设有相应价格的“绿茶”、“茉莉花茶”、“龙井茶”等各种虚拟礼物,用于消费给讲师,如献一杯茉莉花茶要花费1万元,一杯龙井要花费3.6万元。消费方式则是先花钱购买虚拟魔币,1元人民币能买10个魔币,然后再用魔币买茶。
陈女士所在的网络教室,一位化名“宋江”的讲师以各种理由要求学员给他“献茶”,诸如“推荐个股赚大钱”、献茶若干“即可成为其钻石粉丝,享受一带一永久服务”等。
陈女士听信了这些说辞,自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短短3个月间,以虚拟“献茶”的方式为“宋江”总计花费17.5万余元。
和陈女士情况相似,其余8名原告也在这间网络教室里追随所谓的讲师“宋江”,并为其花费了2万至3.6万元不等的虚拟茶资。
“宋江”是谁至今无人知晓
记者了解到,9名原告大多是在股市中被套牢的小股民,遍布全国多个省市,年龄在40多岁到60多岁间。他们称,因花钱献茶,“宋江”承诺提供永久服务,包括帮助解套,帮助盈利,提供小灶加密课堂培训等。
“‘宋江’多次在讲堂上说,如果不能帮他积分置顶到第一名,他就不能讲课了,他还跟我们说一定会帮我们把钱赚回来。他还将其他学生的赚钱情况发到了课堂上,让我们相信他能够帮助我们赚钱。”此案开庭时,陈女士在法庭上如是说。
就在学员花钱献茶后,自2015年7月开始,“宋江”便以嗓子生病不能讲课为由不再讲课,学员多次联系无果。
2015年8月,学员们发现告病的“宋江”却出现在通金魔方的另一间教室中上课,且将原应发送到讲师内部的交流视频错发给了学员,其中讲到了如何向客户吹嘘以及如何骗取客户的钱财。学员们方知自己被骗。
此后陈女士开始联系退款事宜,打了很多电话,今年6月开始从家往返北京。“每次沟通退款事宜,被告就让我来,来了又让我回去,就这样来回北京很多次。”为此颇为气愤的陈女士还额外主张了精神损失。
而直到开庭,对于讲师“宋江”的真实姓名和身份,9名原告均一无所知。9名原告认为,他们与平台提供者即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消费后被告应提供延续的讲课服务。据此,他们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结局
网络平台愿退还9名学员九成献茶茶资
11月16日案件正式开庭,因被告方缺席,法院采取了缺席审理。但据记者了解,在10月31日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谈话时,被告曾有两名代理人出庭,对平台的运作模式作出了解释,并表达了认为己方没有责任的主张。
庭前谈话中,被告银创公司表示,他们仅提供一个平台,由不特定的人开设讲堂,他们会根据讲师积分、听课人数等对讲师、课堂进行排名,并进行置顶宣传。
银创公司称,平台上的讲师不需要特殊资质,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平台上开设课堂,且只需提供基本的身份信息,无需上传身份证件,他们也没有进行身份核验。
平台与讲师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学员向讲师赠送虚拟礼物花的钱全部归银创公司,讲师赚得名气声望,再通过其他途径获利。学员献茶与否也不影响听课,但献茶会提高讲课人以及整个平台对学员的关注,让讲课人和学员之间建立联系,因为客户也有排名,可以利用影响力混关系。
法官曾问及被告,其设置的茶品价格很多都在上万元,如果开课人接受用户献茶后即关闭课堂,如何处理?对此,被告表示,设置献茶仅为向不特定人群提供沟通示好的渠道,课程开设的时间平台无法控制,只要讲课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他们就不会干涉。
记者获悉,此案近日已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由银创公司分别退还9名原告90%的献茶茶资,并另外支付陈女士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用8000元。
法官释疑
给主播纯“打赏”式的赠与不能撤销
案件虽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当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上的疑问。尤其是在当下,网络直播平台依靠网民给主播购买赠送虚拟礼物赚钱的方式非常流行。而这种花钱赠送的虚拟礼物,事后能否要求退款?记者为此采访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李甲军。
据记者了解,如今网络直播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直播旅行、直播新闻事件、直播日常生活、直播自己吃饭,甚至纯扯闲篇,主播可以是网红也可以是普通人。而那些不差钱的看客自愿通过花钱购买并赠送网络虚拟礼物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主播的喜爱。通常情况下,收到虚拟礼物的主播会跟直播平台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分钱。这是较为常见的网络直播模式。
李甲军法官告诉记者,如果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消费者只是以纯“打赏”的方式花钱赠送虚拟礼物达到示好的目的,这就类似于法律关系上的“赠与”行为,若无特殊情节,即便事后反悔也是不能撤销的。
口头承诺若能举证直播平台难逃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根据9名原告的说法,他们是基于讲师“宋江”的口头许诺才花钱献茶的,这种情况又另当别论。
李甲军法官表示,假如遇到类似的情况,首先,消费者要举证证明口头承诺真实存在,且消费者是基于这样的口头承诺才愿意花钱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此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要形成即时保留证据的意识,尤其是对于口头承诺,否则事后恐怕很难举证。
一旦消费者能够证明口头承诺确实存在,但承诺的内容或服务却没有兑现,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如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那么主播的行为就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要由平台来承担。
如果是开放性的直播平台,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仅仅是分成、合作的关系,主播若通过个人许诺收取了观众高额费用却没有兑现,根据消法44条的规定,直播平台恐怕同样难逃监管的责任。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李甲军法官表示,这就有点像在淘宝上买东西。如果直播平台无法提供主播或者讲师的真实身份,那么责任就要由平台来承担,事后平台可以再向主播或者讲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