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易维权难?新规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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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9 17:22

2022年6月1日起,《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行为进行了规定。为更好促进《条例》的有效施行,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自编自演制作了微视频,以常见案例形式告知商家应履行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注意事项,以期规范单用途预付卡消费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预付卡消费注意事项

1.广告宣传要真实,绝对不能忽悠人

第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退卡转卡都谈好,后期不能找借口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3.办卡消费有风险,商家必须要提醒

第十四条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

4.格式条款需合理,霸王条款不能签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冲动消费受保障,七天后悔能退款

第十六条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6.自身经营出问题,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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