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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日改判聂树斌无罪 蒙冤21年终昭雪正义从来不会缺席

2016-12-02 15:27 网络 TF005

2016年12月2日讯,据新华社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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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聂案回顾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掩埋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认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再审,合议庭查阅了该案全部卷宗及相关材料,赴石家庄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咨询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

依法改判无罪 汲取深刻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

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决定提审,再到今天聂树斌最终沉冤昭雪……最高法对该案的再审发现了哪些问题?又为何最终改判聂树斌无罪?审判机关从该案中应汲取哪些教训?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法负责人。

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无论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宣告被告人无罪,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经全面细致审查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本案再审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决定改判聂树斌无罪。

一是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

二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审有关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了“常理”这个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认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当考量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什么是“两个基本”?

答:“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中基本事实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即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证据。

“两个基本”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这是对证明对象的缩小,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两个基本”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一贯坚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差异,只要准确理解、严格把握,同样能够防止发生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但是,由于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

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依法纠正本案,不存在否定“两个基本”问题,不存在所谓的以现行标准评价历史案件的问题。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该案的再审为何耗时近半年?

是否遭遇阻力?

答:聂树斌案再审影响重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一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二是体现立审分离的改革探索,三是体现了对第二巡回法庭改革探索的肯定。第二巡回法庭组成五人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组成强大审判团队,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并在法定审限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审结了这起各方关注、重大复杂的历史疑案。

其间,合议庭审查了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及其他案件卷宗百余卷;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下,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查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本案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

此外,合议庭先后5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查阅案卷、调查取证等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及时发布相关审判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本案,此后山东高院扎实有效的复查工作为本案依法启动再审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该案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五名检察人员全面审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复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关材料。据了解,最高检还多次派员赴河北查看案发现场,核实相关证据,并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和证人,在此基础上向最高法提出书面检察意见,为聂树斌案的公正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何重大意义?

答:聂树斌案是一起历时21年且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另案被告人王书金2005年自认真凶以后,社会公众对如何处理聂树斌案十分关注,聂树斌案再审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启动并进行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二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三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同时,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后,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是否已经开始?

答:本案已经公开宣判,聂树斌已被改判无罪,再审程序已经终结。

宣判后,法庭已向申诉人张焕枝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还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工作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其他后续工作,相信有关部门也会依法积极开展。

据新华社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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