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社局: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不用跑断腿,可一裁终局
2016年5月25日讯,今后,遇到追讨工资、工伤医疗费等小额标的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用再跟企业来来回回,多番较量了。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劳动仲裁可对这类争议进行“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结果满意,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用再进行诉讼,有效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两类情况适用“一裁终局”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
第一大类: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第二大类: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目前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计算,12个月金额为20640元。
比如说,小李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奖金、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今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720元,12个月的金额是20640元。奖金和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这一项下的两个分项,如果仲裁裁决单位应支付的奖金和加班费这两项金额都没有超过20640元;同时赔偿金金额也没有超过20640元,那么这个案件就适用“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申请才有效
劳动争议案件要想实现“一裁终局”,不仅要符合适用范围的规定,还有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另外,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需要提醒的是,有两种情形在“一裁终局”之外。第一种是同一个仲裁裁决中,既含有终局裁决事项,又含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另一种是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都不适用终局裁决。
劳动者不服仍可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的,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裁决,也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必须是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今年北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将达到30%,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利益将大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