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内大街坍塌重大责任事故案庭审追踪 律师做罪轻辩护
2016年5月12日讯,昨天下午,德内大街坍塌重大责任事故案继续在西城法院开庭。李宝俊等3名被告人对于到底是谁授意深挖93号院5层地下室互相推责。辩护律师为李宝俊做罪轻辩护,并以企业需要经营者、受害者能更快得到赔偿等理由,希望合议庭对李宝俊适用缓刑。
庭审现场
五层地下室是谁让挖的?
三被告人对质互相推责
昨天下午一点半,庭审继续进行。3名被告人坐成一排,先对上午庭审时三人各执一词的事实当庭对质。
对于是谁授意将地下室挖到五层,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及其老板卢祖富表示,这是李宝俊和卢祖富达成一致的。而作为业主的李宝俊却一口咬定,下挖五层是包工头卢祖富的决定。
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又是谁决定继续开挖?
李海轮和多名施工工人表示,挖到第四层时发现流沙管涌后,已提醒过卢祖富不能挖了。但卢祖富坚持说“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要求继续深挖。而业主(李宝俊)在现场告诉卢祖富:“你们挖得越多赚钱越多。”
卢祖富则反复强调自己现场勘查后认为工人们所说的流沙应该是混凝土,而且挖不挖也表示自己说了算的。对工人们的证言,李宝俊同样不认可。
至于李海轮指责的卢祖富将下层钢梁由粗的换成细梁的问题,卢祖富解释,这只是因为粗钢梁难以吊下去,施工困难,所以等量代换,用两根细梁替换一根粗梁,并不影响承重力。
两次被叫停为何仍继续?
“李宝俊让我继续干”
周围的居民在得知93号院开挖地下室之后,便向施工方进行抗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李海轮回忆,在施工期间,城管去了一次,说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了。还有一次来人贴了一张停止施工的纸。“我们停了两天工,卢祖富又调大家回来继续施工。”
卢祖富则说:“第一次停工了几天,李宝俊说他已经处理好了,让我们继续挖。”后来,建委又把他叫去约谈过,说挖地下室必须要报批。“我后来告诉李宝俊了。经过第二次停工,李宝俊又说手续办下来了,让我继续干。”
西城规划委工作人员的证言显示,他们只是批准了对93号院地上3层房屋进行翻建,但扩建地下室已经超过规划许可。为此他们分别约谈了李宝俊和卢祖富,说明超过规划翻建,要求进行地下室填埋。但由于后来施工现场加高了围挡,所以无法检查。
直到1月24日路陷屋塌时,地下室已偷偷摸摸向下挖了18米深,相当于六层楼的高度。
经过鉴定,除了几间彻底坍塌的民房之外,毗邻93号院的其他房屋的安全等级都被评为D级,也就是危房。
一纸合同能否减轻罪责?
称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是业主义务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李宝俊表示自己与总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一切施工手续都由总承包方负责办理。他本人到不了受刑事追究的地步。
李宝俊所说的合同是他与山东一家正规的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合同中还载明,工程造价300万元,另外还有80万元就是办理施工手续的费用。
李宝俊认为,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办理施工许可这些手续都不是他的义务。李宝俊的律师也认为,他既然把工程委托给正规建筑公司,就不是主要责任人。
这份施工合同从何而来,为何与山东公司缔约,最后又是卢祖富的“草台班子”施工?这些问题绕不开一个关键的案外人曹某。
曹某也是混建筑圈的,自己有个施工队,与李宝俊所说的山东的建筑公司有业务合作。曹某的证词显示,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宝俊,李宝俊拿来一张地上3层、地下2层共600余平米的建筑设计图,工程款约300余万元。此后,他将工程介绍给了山东的建筑公司承接施工,并由建筑公司与李宝俊签订了合同。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由建筑公司去办理施工手续的问题,曹某说,这是应李宝俊的要求写的,建筑公司没有发现,否则肯定不会同意。实际上,他是自己来帮李宝俊跑规划手续。
此后,由于李宝俊拿不出施工许可证等,建筑公司发现之后便放弃这个工程。曹某自称也去规委跑过,但93号院处于文保区内,地上3层地下2层的设计根本不可能得到审批,顶多就是原翻原建。曹某只能让李宝俊去办原翻原建手续,他也意识到,如果李宝俊执意开挖地下室,必然产生违法成本,他要和李宝俊谈好责任。
“李宝俊嫌我麻烦,自己才找了卢祖富。我把一部分钱款转给卢祖富和李宝俊,后来就没我什么事了。”
但是,按照卢祖富的说法,曹某让他接下这个工程,甚至让他挂靠在自己的公司下面,承揽这个工程。
听罢曹某的证言,李宝俊大声说:“这纯粹是(曹某)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他。”
合同上为何签的别人名?
李宝俊推责借口被拆穿
坍塌事故发生几天后,助理发布了李宝俊的公开道歉信,信中称,李宝俊长期不在北京,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由其内弟居住,挖地下室的工程是内弟所为。
当时,便有人指责李宝俊是在推卸责任,危机公关。而庭审的证据也拆穿了李宝俊的谎言。无论是李宝俊与山东建筑公司的合同,还是李宝俊后来与卢祖富签订的补充合同,都是李宝俊亲自与对方达成的,也是他多次出现在改造现场。
不过,李宝俊在合同上亲笔签上去的却不是自己的名字。
李宝俊的内弟作证说,自己只是给李宝俊开车,李宝俊没有委托他管理93号院,他2012年就回了老家,根本不知道翻建的事。至于那份签着他名字的合同,他看后很肯定的说,是李宝俊的笔迹。
作为商人,李宝俊肯定明白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缔约人的权利义务。对于签上别人名字的原因,李宝俊解释说,考虑到自己总是往返徐州,要经常委托内弟去看看,所以才写他的名字。
造成重大损失为何做轻刑辩护?
辩护人称直接损失不足5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宝俊明知没有规划许可,却违法建设地下室;明知卢祖富没有施工资质,仍交由其施工;在修建地下室过程中,没有提供合格图纸;在没有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甚至没有图纸的情况下,要求卢祖富深挖5层地下室。
公诉人高声指责李宝俊,为了追求房产升值,将施工人员、周边群众都至于危险之地。
在李宝俊的量刑问题上,公诉人认为应判处李宝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李宝俊的辩护律师却认为,李宝俊可以适用缓刑。
律师援引一份去年12月施行的司法解释表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故对周边市政设施、房屋的破坏才是直接经济损失。但公诉机关出示的12份工程鉴定中,还包含了税金、利润、甚至还有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这些都不能算作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详细计算,应该超过百万。扣除之后,直接经济损失应不足500万元。”
辩护律师振振有词地说:“根据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李宝俊年近花甲,一直抱病,对他适用缓刑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李宝俊作为一个经营者,与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适用缓刑也可以保护他的企业继续生存,保证1000多人继续就业。如果李宝俊获得缓刑,最有利于本案的受害人,他可以去积极筹款,将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辩护律师强调,由于李宝俊被长期羁押,他的企业已经受到重大影响,拖欠的银行贷款高达2亿。“如果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将不能亲自经营,企业就会倒闭。对被害人的损失的赔偿会非常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