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学术不端行为 买卖论文他人代写论文都属学术不端行为
2016年4月15日讯,近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办法》中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拟对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给予最重为开除甚至解聘的处理。
严查学术不端行为
《办法》提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严重性做了界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经调查后确认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则对责任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甚至开除或解聘的处理。
《办法》中还指出,若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特别提出,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此外,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