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超市乘梯两手拿物摔伤 未握紧扶手被判自担责60%
2015-12-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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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日讯,高老太在北京一超市购物乘电梯时摔伤,起诉索赔经济及精神抚慰金14万余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超市因警示标语不明显等被判担责40%;而高老太因两手拿物,未握紧扶手,被判自担6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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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太称,她到家附近的超市购物后,乘坐电梯时摔伤,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高老太认为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在法庭上,超市表示高老太所乘电梯经过了检测,电梯口贴了警示标语,提示老人乘坐电梯应有人陪同,禁止使用手推车。“我公司在老人摔倒后一分钟内停运了电梯,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监控录像可看出,老人是被自己的购物车拽倒的;而且一手拉车,一手拿东西,没有手扶电梯。”超市认为高老太自身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她的诉求。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为超市乘坐电梯处至超市入口需经过步行楼梯或斜坡,有一定距离,如果电梯处出现事故,超市工作人员赶到电梯处需一定时间。而根据监控反映,事发当天超市内顾客较多,所以超市虽在电梯入口处张贴警示标语,但张贴位置不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安全提示作用。对使用购物车的顾客特别是老人,超市没再进行人工提示或在电梯入口处设置阻拦设施等措施,未尽到充分防护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高老太太年事已高,对自身安全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监控录像显示她乘坐电梯时两只手都拿着物品,仅用手肘部位搭扶在电梯上,并未握紧电梯扶手,自身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所售损害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