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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假名应诉拒付工钱 法院终判付薪及利息

2015-12-12 11:22 网络 TF003

2015年12月12日讯,年底正值讨薪高峰,近日北京一起讨薪案备受关注。参与一工程施工的张先生因拿不到工钱,无奈将建筑公司及包工头告上法庭,讨要劳务费及利息、差旅费等,却不料建筑公司称从未承包过该工程,也从没与他签过任何合同。工头“刘冬”则向法院提交虚假身份信息,也拒付工钱。

包工头11

图文无关

 

刘冬在一审中对法官解释说:“合同中建筑公司印章是我私刻的,工程是以我个人名义跟他签的合同。因为还没完工,所以无法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也没法付劳务费。”根据刘冬自认及建筑公司提供的印章,海淀法院认定张先生与刘冬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但没有证据表明建筑公司承建了该工程。据此,法院判定刘冬向张先生支付剩余劳务费192290元,同时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求。

刘冬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则维持了原判。庭审过程中,刘冬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登记的姓名为“刘冬”。但在执行阶段,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询被执行人驾驶车辆所有人登记却是“刘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中,姓名也是“刘夏”,登记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及身份证号都与刘冬的不符。法院根据刘冬审理期间提供的身份信息内容,到其户籍地公安局查询,发现没有相符合的身份信息内容。

法庭上,张先生的证人江某出庭,对施工过程作证,并根据法院随机抽取的9张身份证头像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序号2和7照片中都是“刘冬”。法院又依法传唤此前案件中“刘冬”委托代理人苏某到庭辨认,苏某也指认这两张照片中是“刘冬”。而这两张照片是从公安系统中调取的“刘夏”照片。

由此,法院确认此案中的刘夏即为此前案件中的“刘冬”,刘夏与张先生签订的《工程分包劳务协议》有效,刘夏应按约定向张先生支付劳务费。但刘夏明知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给张先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法院支持张先生主张的利息损失,但适用的具体利率标准及支付起止时间由法院判定;至于误工费,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林靖 三木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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