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低保重病致贫家庭明年可申领救助 涉及15类134种重大疾病
2015年11月25日讯,明年起,具有本市户籍且不享受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家庭中,一旦出现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白血病等15类、共134种重大疾病患者,在医保报销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就可申领由区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资金,每年最高8万元。这意味着本市首次将医疗救助范围由城乡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对象扩大到了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近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具体救助标准为:对于经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的家庭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且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市民政局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社会救助在制度设计时更多考虑的是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医疗救助也只针对城乡低保和低收入等困难群众开展救助。而明年起实施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在制度设计时,既考虑了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时也参考了申请家庭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高额支出,把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实现了医疗救助认定标准从“收入”向“刚性支出”的转变。
申请方式
可按病种或费用两类申领救助
根据规定,对于“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市民可按病种或费用两类情况申领。
其中,按病种申请是指,因罹患15类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按费用申领补助,则是指因罹患15类重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在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救助措施给予救助。
认定条件
重点核查收支水平和家庭财产
对于申领救助的家庭,民政部门将重点核查收支水平和家庭财产水平。
在收支水平认定方面,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的认定条件为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此外,申请家庭还需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申请程序
须先向街道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