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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俗“见血必杀牛” 小伙头被砸破主张法事钱该不该赔?

2015-11-25 11:35 网络 TF007

2015年11月25日,在加油站加油时忘记拔出油枪便开车离开,油枪弹出砸破了一位彝族小伙子的头。小伙子基于民族的习惯法,向车主索赔杀牛、做法事的费用2万元。昨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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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案情:被油枪砸破头 彝族小伙主张法事钱

今年4月的一天,小罗骑着摩托车,来到机场辅路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他登记车牌、行驶证的时候,身边停着一辆正在加油的白色轿车,而这辆车的车主正是小李。

在小罗等待工作人员登记的过程中,小李开完加油费发票,返回了车上。但他似乎忘记了加油站的油枪还插在自己的车上,上了车后,小李就直接开着车准备离开加油站。车辆向前行驶的时候,油枪被拉紧,之后便弹了出来。

不巧的是,沉重的油枪在空中打到了小罗的头部。小罗踉跄了几步,就坐倒在地,随后他被立刻送到了望京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缝合四针。之后小罗和小李去交警队处理,经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小李提出赔偿1000元给小罗:“这事儿是因为我,医药费都是我出的。但确实他伤的也不重,我家庭情况也不是很好,这个金额我觉得可以了。”但小罗却认为,这与他的民族传统相差太远。
“当时他提的是一针一千块钱。”小李说,这超出了他的承受范围,协商不成,他也再联系不上小罗,“电话短信都联系不上”。小罗放弃了协商,将小李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请民族法师“毕莫(音)”做法事及法事所需的牛钱共计2万元。

小李虽然认可小罗的受伤是因为他造成的,但他也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既然起诉到法院,就不能按照少数民族习俗来进行赔偿。”被追加为被告的平安财保则认为,虽然小李的车辆保险投保在本公司,但这起意外并非交通事故,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由于杀牛和请“毕莫”的费用均未实际发生,故判决驳回了小罗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小罗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审:民族专家出庭作证 风俗并非虚构

今天上午,案件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审理,小罗和小李都参加了庭审,平安财保则没有派人出庭。巧合的是,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小罗是彝族人,而小李是满族。

小罗表示,“见血杀牛”是彝族的民俗,而遇到这种意外,根据民族信仰,除了对方要杀牛以示赔罪外,自己还需要请“毕莫”做法,以抚慰灵魂。这些事情都是要花钱的,这也是他主张小李赔偿的依据。

这也不是小罗第一次遇到这种事了。2012年1月他曾被别人打伤,经过治安调解,对方与他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他的牛钱。小李则认为这笔钱只是用来赔偿医药费,和这起纠纷无关。

“希望我的权益和少数民族的习俗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为了证明自己并非信口雌黄,小罗带来了一本《凉山彝族习惯法调解纠纷现实案例》,其中有多处提到了经过双方协商,用杀牛杀羊来解决纠纷的案例。此外,小罗还请到两位彝族研究的专家出庭作证,“这些不是我虚构的,确实是我们的民族习俗。”

彝族风俗:杀牛是最高礼节 请毕莫安抚灵魂

木乃热哈是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的老师,他自己也是凉山人,是地道的彝族。他表示,凉山彝族有一套自己详尽的习惯法,小到丢东西,或者发生更大的人身伤害,怎样赔偿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打掉了手指要怎么赔偿,偷公羊还是母羊分别该如何赔偿,都有说法。”

木乃热哈表示,彝族的习惯法,在彝族内部有着很高的地位。在当地,一般的民事案件彝族人很少打上法庭,而更习惯于请族内知识渊博,熟悉彝族习惯法的“德孤(音)”协调解决,类似于相关机构开展的调解工作。

“彝族有一句俗语:高兴的话就是一根针,不高兴的话就是一头牛。牛是最高的礼节。”中央民族大学的陈国光教授也是彝族人,他表示,“见血杀牛”的习俗其实仅存在于凉山的彝族地区。“我看过事发的视频,其实是一个无意的伤害,彝族人叫‘白案’,就是没有故意。”但小李在事后协商中的态度,会影响到事情的处理结果,“‘白案’处理不好也会变成‘黑案’,这样的话事情就严重了”。

陈国光说,习惯法是适用于熟人社会的,基于情理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见血杀牛”并非是必须的过程,杀羊、杀鸡也都是可以的。只是,虽然一般杀牛只用于比较大的伤害,但在双方协调不顺利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也并不过分。

而“毕莫”是彝族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人物,相当于祭司,可以在天人之间进行沟通。如果调解不成,则需要“毕莫”进行神明裁判。请“毕莫”做法事,则涉及到彝族人的宗教信仰。“我们相信灵魂不灭。”陈国光表示,彝族人认为见血后,人受到惊吓,灵魂会受到影响,如果一个人魂不附体就会出现问题。做法事,当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陈国光说。

被告:要按法律办事 曾主动赔偿

在法庭上,小李几乎没有开口,只是表示他尊重法院和法律。对于小罗所称的民族习俗,他则完全不赞同。

“那我说我不要你赔钱,你去珠穆朗玛峰上给我烧个香,可能么?”同为少数民族,小李表示满族人并没有太多的民族习俗,自己也不需要遵守其他民族的习俗。

对于庭上专家的陈述,小李则不愿过多评价:“专家的意见我不懂,但专家也说了,这个是在他们民族里用的,到了法院就应该按法律办事。”其实,在事情刚刚发生的时候,小李很诚恳地表达过赔偿的意愿,“我是积极主动诚意赔偿的,医药费也都是我付的。”但小罗对赔偿的数额并不认可,事情才到了这一步。

在一审宣判后,小李还主动联系到小罗,他表示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小罗的诉讼请求,但他仍然愿意赔偿原本答应的1000元。“毕竟我给人造成了伤害,我还是当哥哥的,该赔还是要赔的,他不要。”

在庭上,小罗也拒绝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坚持要求法院直接进行判决。本案将择日宣判。

专家:民族习惯需立法确认 可酌定裁量

习惯法这个词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我们更习惯于遇事时在《民法》、《刑法》等法律条文中寻找依据,那么习惯法到底是不是法律呢?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一般我们常说的“习惯法”,其实应该叫做“民族习惯”更为合适,习惯必须经过有立法权机关的确认,才能成为习惯法。对于民族地区,当地人大会出台相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民族区域内的民族习惯予以确认,但在北京,这种情况很难见到。

“这种习惯法适用的范围、区域是有条件的,在北京法院,更多的还是应该依照成文法来裁判。”熊文钊表示,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应该是良性互动机制,在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定裁量,一旦二者有冲突,则不能适用习惯法。例如有些民族,对妇女的猥亵甚至强奸行为,都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来私了,这就与《刑法》相悖。

对于本案,熊文钊认为,毕竟伤害行为是存在的,民族的习惯法可以作为酌情赔偿的考虑因素,可以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酌定赔偿。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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