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儿童保护力度 老师打孩子入刑有点难
2015年10月13日讯,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施行,其中最受各界关注的莫过于修正案彰显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功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如果出现虐待、折磨、欺负孩子等虐待行为,将面临牢狱之灾,连幼儿园、学校及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所有虐童案均能入刑处理?记者经过采访发现,有相当多的儿童受虐案件面临着调查取证难、定罪标准高等问题。
插图 王金辉/takefoto
案例1:孩子私处受伤 无视频佐证案件搁置
“作为父母一想起这事就非常痛苦,但现在案子一直搁置,不了了之。”伍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儿子培培因为4岁时被幼儿园老师伤害,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为此她曾带着孩子多次去看心理医生。“但孩子总说妈妈我不想上幼儿园,我害怕老师。”
2014年春天,伍女士发现培培的大腿根和隐私部位有紫色的淤血,但孩子没说是怎么受伤的。过了两天,培培才告诉妈妈,幼儿园小莲老师给他糖吃,不让他告诉别人小莲老师拧他了。在伍女士的追问下,培培才犹犹豫豫地说:事发当天,因为他没有坐好,老师拿着一个玩具枪去拧他的大腿根和隐私部位,后来老师给了培培一块糖,让其不要告诉家长。
伍女士带着孩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的下体有瘀斑,遂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伍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小莲老师曾用棍子打过培培,因此她和幼儿园交涉过,后来小莲主动找过她,哭着说以后不会再犯,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就发生了这件事。
但小莲老师坚决否认此事。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幼儿园在走道和大厅内均装有监控探头,但在事发的休息室内并未安装探头,没有视频录像可以证明孩子的说法,也没有其他老师在现场。
后经司法鉴定,培培的伤被鉴定为轻微伤,但因为指控老师的证据不足,警方对案件的处理陷于搁置状态。为了讨回说法,培培的父母先后去了教委、妇联等地反映情况,但都没有下文,直至今日,幼儿园和涉事老师任何一方也没对培培的受伤作出赔偿。
让伍女士气愤的是,小莲老师被幼儿园停止工作后,反倒说伍女士一家对她造谣污蔑,并将伍女士和其丈夫告上法庭并索赔。虽然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小莲的诉讼请求,但这对伍女士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她没有继续维权,担心事情闹大了对孩子上学造成影响。
为培培父母代理案件的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绍君介绍,她接到案子时也很气愤,因为孩子所受伤害比较大,隐私部位被人捅伤。但问题在于,幼童的证言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也只是旁证。如果有直接的证据,行为人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2:男童被打后 老师坚持拒绝认错道歉
4岁的华华(化名)也有过类似的遭遇。2014年7月的一天,华华的妈妈季女士到幼儿园接孩子。在幼儿园操场玩耍期间,季女士发现华华的颈部和脑后部有红色伤痕。华华说是小羽老师揪的,因为他饭后忘擦桌子。随后季女士带着孩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耳后及颈部皮肤挫伤。
经过查看幼儿园录像,家长发现小羽老师确实有故意伤害华华的行为,此外还有伤害其他孩子的行为。据家长描述,监控显示,当时小羽老师的手对一个小朋友直接猛拍过去,后来冲过来掐华华的脖子,并拧左耳后。大概又过了半个小时,又有个孩子被老师用书扇了脸。
经过司法鉴定,华华的伤情为轻微伤。华华的爸爸当即向警方报案。但小羽老师否认了伤害华华的行为。但因为有监控录像,幼儿园园长、华华所在班的其他两位教师向华华的父母当面赔礼道歉,并补偿了误工费。但小羽以生病为借口拒绝道歉。
华华的父母把小羽老师告上了法庭,称小羽不仅拒绝道歉,还在网上诽谤华华的父母,披露华华的隐私,请求法院判令小羽书面道歉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我之前没有道歉,因为不是我的错。”小羽说,事发当日,华华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老师提醒他,根据视频去拍了华华一下,要求其趴好,没有去拧、掐数次。华华陈述的其他两名幼儿的事情不是事实。她没有打孩子,不会因为打孩子道歉。“我没有照顾好孩子,我可以为此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华的父母与幼儿园达成谅解,该园赔偿其2300元。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录像,结合华华就医,法院在现有证据下可以认为小羽当天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作为幼儿园雇员,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幼儿园已经赔偿,法院仅判决小羽向原告书面道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能否入刑:情节恶劣是关键
“有时候真想自己办家幼儿园,教育宝宝,陪着宝宝成长,而不是把她们当成敌人一样的管教……”因为华华的父母在网上发了帖子,一位孩子的妈妈看了吐槽说:“拿我家那个幼儿园来说吧,今年也发生了幼儿园老师打人事件。老师打人除了家长意外看到或者在孩子情绪发生不对头问出来外,几乎是没有办法发现的。老师要离职了,这才引出有家长反映老师打孩子,结果家长们一在微信群里沟通,发现很多蛛丝马迹……”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欺负、变态折磨、虐待小朋友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施暴者不是家属,并且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司法机关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对其依法制裁,这也使得不少幼儿园老师、保姆在施虐后能够逃离惩罚。最多是老师被辞退,或者行政处罚,有的老师受不到应有的处罚,甚至会重新换所幼儿园继续当老师。
虽然本次刑法修改为相关职业建立起更严厉的行为规范,将为相关犯罪新建追责机理,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虐待罪也不是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情节是否恶劣”。如果情节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最后的结果可能还是治安处罚。
东城检察院检察官王蕾蕾曾办理过多起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她认为,从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上看有两方面需要考虑,一是施暴的时间跨度,即使孩子的伤情不明显,但如果能够证实孩子所受的伤害是长期的,比如长期不给吃饭、关禁闭、多次殴打,虽然没达到轻伤的程度,但情节恶劣,也能达到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二是孩子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也可以认定为虐待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韩晶晶律师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并不是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对孩子的体罚都能认定为虐待罪。关键还是要看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其次要从儿童的视角看是否对其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精神伤害,比如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前公开侮辱、折磨孩子,造成孩子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以至于精神出现问题等均可定罪。但以后随着司法界保护儿童的意识提高,法律的定罪标准也会有所改变,并不是非要有特别严重后果的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临问题:取证难、证言弱
“上升到司法领域,必须要讲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处理。”王雷雷检察官认为,这类案子很难取证,虽然有的幼儿园有监控录像,但是是否使用或者保存录像,事发后能否调取,都是很难确定的。对于没有录像证据,老师也不承认的,要看孩子的伤情,其受伤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要看能不能达到合理怀疑,即能证明小孩所受的伤害是老师虐待造成的。
而幼童的证言能否采信在法律上也是有争议的。“小孩的证言证明力稍弱,但不是绝对不可信,还要有其它证据佐证。”王蕾蕾检察官认为,孩子能不能表达清晰,也是证言是否采信的关键,此外还要看他是不是在其认识范围内作证,如果孩子的证言超出了他的认识能力范围,是很难采信的,因为可能受到了大人的影响,需要办案人员仔细地辨别认定和审查。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没有年龄限制,任何年龄都可以作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韩晶晶律师说,但刑诉法同时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只有其作出与其心智和年龄相吻合的证言才能采信。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幼童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再结合其它事实判断,方能采信其证言。
记者也注意到,近年法院审判的虐待罪案件,后果均是比较严重的才判刑,如被虐者死亡或引发精神病才会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而梳理近年来发生的虐童案,其最后的处理结果也多是处罚较轻。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幼儿园及虐童老师违法成本低、取证难,是此类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相关案件惩罚力度偏弱,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希望今后有关部门在法律实践中建立一个严密的打击虐待犯罪的体系,真正保护儿童等其他被虐待者的合法权益。(文中涉及当事人名的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