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北京14万社会救助对象住院减免押金
2015年10月9日讯,本月起,低保、低收入群体等本市近14万社会救助对象如果生病住院可减免押金,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也可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市民政局、市人保局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程序。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等。去年本市曾下发意见,加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力度,门诊、住院救助比例升至70%。此次则进一步规范相关救助人员的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流程。
为救急申请审核一日完成
依据市民政局、市人保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应当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社会救助对象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审查证明》的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查验和审核相关资料后,需指导申请人填写《承诺书》和《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登记表》。材料齐备的,为申请人出具审查证明。
作为一项“救急”的民生政策,通知特地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证工作,以更好地发挥这一救助政策的保障、救急作用。
医疗费用结算先保险后救助
救助对象完成住院治疗后,医院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结清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用。上述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据了解,各区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向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社会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和预付资金额度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不合理医疗费用政府不予结算
民政部门要与提供相关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责任义务等,并会同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将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事后申请可补领救助金
对于社会救助对象在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或自行选择事后医疗救助发生的住院费用,救助对象也可以先支付,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领。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或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金融机构信息,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于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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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救助材料
1、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怀孕分娩,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记者 童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