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售假?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购物的热门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络红人或流量明星,在直播间进行商品线上展示、咨询答疑、导购销售等。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便利、给商家带来商机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辛巴燕窝事件、郭美美售有毒减肥药事件等等,亟须引起重视与警觉。
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义务;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知识结构,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从消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注重维权。
数字经济的玩法一直在创新,流量本身无罪,流量变现也没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变现。比如,一个特别懂电子产品的“极客”,之所以能在垂直领域建立知名度,带动产品销量,关键是其经得起检验的专业见解。说到底,网红经济的本质是口碑经济,一旦没有了公信力这块基石,就难以成立。
但现实中,一些网红及其身后孵化公司,在流量价值面前打起“如意算盘”,或弄虚作假刷单买粉丝、买评论,制造数据假象,骗取广告客户信任,扭曲广告市场;或为劣质商品代言,产品一售罄就下架,做一锤子买卖;或索性绕过平台点对点交易,将交易移到“桌面底下”,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得不到应有保障。粉丝没买到合意的产品,广告客户没买到承诺的效果,新奇变成了心酸,收获变成了被“收割”,这其实是在伤害社会化营销这一电子商务新业态。
商业的本质不会因为媒介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互联网经济也是诚信经济。无论是从保护新业态发展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网红带货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在包容的同时加强监管。相较于线下门店,直播卖货每月上新、甚至每周上新的即时性,大大提升了监管难度。但正因如此,监管部门需要更加畅通投诉渠道,对明确违法的行为做到“重拳出击”、以儆效尤。
平台更不能坐视不管。一方面相关账号的流量价值真不真,平台是最清楚的,要保护广告客户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比起监管部门,平台凭借数据优势更容易揭穿商业欺诈的面纱,理应更深度参与到互联网发展共治中来。对于买粉刷单、假评论、卖假货等行为,决不能睁只眼闭只眼。也只有这样,平台才能确保商业模式可持续。
当然,普通消费者也要对自身消费行为负起责任。许多年前,当电视购物兴盛,人们都听过那句“只要998,产品抱回家”,主持人近乎歇斯底里的表演,总让人觉得一半的价格是为这次疯狂的演出付的。说到底,直播售货与电视购物没有本质差别,其即时性的特征很容易造成刺激性消费,形成“眼球经济”;而其社交属性,则会进一步加剧消费者跟风购物的从众心理,催生“懒人经济”。眼见的不一定为实,偷懒跟风购物,不一定能买到“合意”。“618”在即,各种广告已经向“剁手党”狂轰滥炸,但无论营销方式如何花样翻新,自己擦亮眼睛,是不变的真理。
这正是:不惧玩法创新,重在商业诚信。
(原标题: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法治日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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