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网络空间青少年模式的法律意义和发展方向
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对互联网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类网络运营者和互联网产品提供者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改造其网络服务、产品所形成的专门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后的版本,一般称之为“青少年模式”,从法律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未成年人模式”,全面普及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模式)已经成为一项法律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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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需要未成年人模式来履行监护权
未成年人模式是网络服务、产品提供者所提供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主要是提供给家长的选择。一方面,未成年人天生的好奇心一般不会主动去限制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期待未成年人主动选择未成年人模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现实性。另一方面,《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为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价值,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和网友不法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应当有权选择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产品、服务。此外,《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为了控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损害他人的行为,也需要一种辅助监护权行使的未成年人模式。
在现实社会中,监护人可以通过亲自陪护来了解未成年人所阅读的内容、交往的朋友、认知的变化等等,也可以通过托管的组织或者个人来监督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从而履行监护权。网络不同于功能简单的传统玩具,网络的服务具有扩展性,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容易触达监护人不愿意其接触的内容和功能,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使用互联网也是监护人的诉求。由于使用互联网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体现,为了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产品的同时免受损害,推广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模式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这种选择权需要网络服务、产品提供商在服务、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做出专门的安排。
理解未成年人模式的主要选择使用者是监护人,就可以减少对于未成年人身份认证难题的很多不必要争论,也可以让我们把握未成年人模式设计的主要功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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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模式主要提供五项专门功能
未成年人模式是协助父母履行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可以将各类未成年人模式总结为五项专门功能:(1)内容过滤,避免未成年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服务。网络运营者在进行海量信息服务的同时,需要将信息服务内容划分为不同类别或者级别,让监护人可以在未成年人模式下选择特定类别的内容不向未成年人提供。(2)功能限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有些网络服务的功能需要禁止或者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例如陌生人交友、网络消费,网络运营者应当保障这些功能可以由监护人选择性的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禁止提供。(3)时间管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网络运营者应当提供时间管理等功能,例如连续上网的中断、夜间访问的中断,避免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网络服务。(4)行为追踪,了解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网络空间行为的隐蔽性降低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成长情况的了解,可以通过行为追踪工具记录、分析、总结、反馈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行为,从而增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了解。(5)产品供给,提供适合未成年人需求的专门内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基础知识、快乐成长需要一些专门的补充服务,营造专门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内容池也是未成年人模式的一种功能需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当提供相应的网络服务未成年人模式。然而,目前主要推动未成年人模式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和短视频领域,不少网络直播、网络社交平台尚未充分认识到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模式的意义。此外,各类网络运营者提供上述未成年人模式功能时,还需要结合不同平台特征、不同年龄段情况等做出差异化处理。例如,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高强度的未成人身份认证并作出相应的功能设计;在网络搜索、网页浏览器服务中虽然不需要强制身份认证,但是也需要给监护人提供一些必要的未成年人模式功能。此外,为了提高未成年人模式的实用性,未来还需要大力发展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工具(软件),各类网络平台应当对符合安全质量的全网监护工具提高必要的访问接口(API)。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提供了设备端的未成年人模式管理和软件服务端的未成年人模式管理。网络服务、产品提供者还需要进一步提供多样化功能的青少年模式选择,以便于监护人可以结合相应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水平做出恰当的功能选择。监护人也应当提高未成年人模式的使用能力和使用积极性,从而更好的了解、管理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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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模式需要不断的加强评估和监督
未成年人模式已经有多年的实践发展经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未成年模式不是可选可不选的自选题,而是因应监管要求与社会吁求的必答题。然而,不少媒体的报道表明,未成年人模式在不少网络服务、产品中形同虚设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外,还有一些平台的未成年人内容单一、模式沦为幼儿园模式,内容审核不周全,出现软色情等有害内容……对于这些问题,应当不断的加强第三方评估和行政监督来引导未成年人模式发挥积极功能。
欧盟支持的一项研究在2017年发布了一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父母控制工具评测报告,其中提出了功能性、有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的评估标准,这对于评估和监督我国未成年人模式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结合我国未成年人模式存在的问题,四项指标的评估主要是以下方面:(1)功能性指标。描述网络运营者提供哪些未成人模式的功能服务,终端设备或者适用于多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提供哪些兼容性、覆盖性保护模式。(2)有效性指标。描述未成年人模式的各项功能是否具有准确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可否有效的达到预设的功能目标,是否满足不同年龄、认知未成人的特定需求,是否有效阻止不良服务对未成年人的侵害。(3)可用性指标。描述未成年人模式是否易操作,是否容易被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理解和接受。(4)安全性指标。描述未成年人模式是否可以被未成年人轻易关闭或者绕过,安全保障是否全面。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随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我们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也能在法律强制保障之下不断的走向成熟,成为网络服务、产品提供者不断完善和监护人积极使用的一个重要抓手。
以上内容根据2021年6月1日在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8期“青少年模式的现状与完善”学术研讨会发言基础上整理而成。
本文作者:刘云,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