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有虫眼就全丢掉,广西一中学食堂因浪费食物被罚,细节曝光!
学校食堂的蔬菜有虫眼、不好看就要扔掉?5月11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向一所中学食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在检查学校食堂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中小学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浪费现象。“蔬菜菜叶有虫眼或稍微泛黄,能吃却全被当垃圾扔掉。”执法人员说,桂林某中学食堂存在蔬菜过度挑选问题,许多不需要丢弃的瑕疵食品原料一律丢弃处理。
南国早报记者获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实施以来,广西向浪费食物的商家发出的首张“罚单”。
4月29日起,《反食品浪费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惩处“舌尖上的浪费”有法可依。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杜绝食品浪费,保障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派出执法人员对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在检查学校食堂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中小学存在不同程度的食品浪费现象。“蔬菜菜叶有虫眼或稍微泛黄,能吃却全被当垃圾扔掉。”执法人员说,桂林某中学食堂存在蔬菜过度挑选问题,许多不需要丢弃的瑕疵食品原料一律丢弃处理。
执法人员表示: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该食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食品浪费行为。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一名执法人员称,除了食堂,下一步将对食品浪费重灾区的自助餐、火锅等餐饮业态及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重点检查,积极倡导“光盘行动”,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饮食消费观念。
“商家要在食材源头、供应链体系、员工行为培养等环节加强管理,减少食品浪费。”该执法人员说,由于《反食品浪费法》刚刚开始施行,相关的配套文件、细则尚未完善,对于这种浪费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好判断,但商家可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尽可能减少损耗及残次食材出现。同时,对于“不太好看但还能吃”的食材,可以员工内部消化,或者定向捐给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不浪费。
延伸阅读:
高频执法激活“反食品浪费”动能
近日,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浙江瑞安某火锅店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地一家火锅店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张餐桌旁消费者离开后,桌上、锅内剩余菜量较大。在接受问询时,店主承认经常有客人点餐后没有全部吃完,剩下的菜品基本被直接倒入垃圾桶。店主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打包或适量点餐。(5月14日新华社)
前不久,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随着各地执法落地跟进,最近已有数起典型案例曝光。之于此,某些被罚商家直言,“没想到查得这么快”。实际情况是,非但是当事人始料未及,舆论对于这波快速的执法响应,也多多少少有些意外。这其中,固然有以案说法、普法宣教的考虑,但更多的,还是传递出职能部门常态化严查食品浪费的决心。新的法律法规刚刚生效,正是需要在一起起具体的个案办理中,具化效力、树立权威。
“未提醒消费者防止浪费,浙江一火锅店被处罚”,本案本身并不复杂,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这一案例中,涉事商家店内没有任何反餐饮浪费的相关宣传物或标识,可谓是非常“精准到位”地触犯法条了。
本案中,执法部门开罚,同样是有理有据、依法办事,“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梳理此事的来龙去脉,我们明显可以直观感受到,反食品浪费法的两大典型特征:其一,立法条款事无巨细全覆盖;其二,惩戒手段丰富多样有梯度。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反食品浪费法还规定了,“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严格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后果等具体指标,精细施为的反食品浪费法,更具现实适用性和引导力。
从宏观制度设计来说,反食品浪费法,是建构了完善的、可行的治理闭环的。一方面,其主要的约束对象锁定于餐馆等商业机构;另一方面,则指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这种安排,理顺了权责关系,也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能。最近,有关执法过程之所以能迅速开展,恰是得益于此。高频次、有说服力、有公信力的执法样本,对于激活反食品浪费法的现实生命力,对于加速全社会形成自觉反食品浪费的“价值共识”与“行动一致”,是及时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