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将电瓶车推进电梯,关门瞬间危险来临!5人受伤
5月10日晚,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小区电梯内发生电瓶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包括一名婴儿。受伤婴儿父亲11日中午称,医生告诉他,孩子生命体征目前已经趋于平稳,但仍需观察一段时间。同日,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对于电瓶车起火原因,是否涉嫌质量及改装等问题,该局已经介入调查。
律师认为,本次事故中,如果是正常使用的电瓶车,使用者一般预见不到电瓶车会在电梯起大火,可视为意外事件;如果电瓶车是改装过的,车主事先可预测到危险,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婴儿伤势严重,尚未脱离危险
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显示,5月10日19时34分,在一个运行中的电梯内,乘坐有3名男子和1名女子,该名女子怀抱婴儿。其中一男子扶着电瓶车。电梯门关闭后不久,电瓶车突然冒出浓烟,随后发生爆燃。
另有视频显示,前述女子坐在小区花坛边缘,部分衣物被烧坏,她和怀中的婴儿身上均有烧伤。婴儿伤势看起来较为严重,有围观者试图拿纸轻拭婴儿脸部,被其他人制止。
5月11日凌晨,成华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称,10日19时35分许,朱家岭一路8号丛树家园小区9栋1单元1号电梯内发生电瓶车燃烧火情,龙潭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19 时50分左右火情被扑灭。据调查了解,现场电梯内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起火原因初步认定为电瓶车着火引发,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龙潭街道办一名负责应急管理的工作人员5月11日上午回应澎湃新闻称,目前几名伤者中,5个月大的婴儿伤势最为严重,已被转送到华西医院救治,尚未脱离危险,“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一直在跟进”。事发时怀抱婴儿的女士为孩子奶奶,烧伤也颇为严重。其他三名伤者则属于表皮灼伤,目前也在接受治疗。
受伤婴儿父亲5月11日中午称,医生告诉他,孩子生命体征目前已经趋于平稳,但仍需观察一段时间,不排除会出现发烧等并发症。他的母亲烧伤面积达75%,目前正在接受手术。医药费方面,他自己付了一两万元外,社区也有垫付。
丛树家园小区一名业主称,该小区属于拆迁安置房,“去年底刚刚交房”,目前很多住房尚在装修中,因此物业管理“没有那么严格”,常有业主或租客推电瓶车“上楼”的情况。
对此,龙潭街道办上述工作人员称,街道办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部门,针对电瓶车进小区有相关规定,比如不能进入电梯、不能上楼。“但是事发小区属于拆迁安置小区,去年底刚刚分房,大部分还在装修之中,小区人员素质有高有低,(管理)真的没有办法。”该工作人员称,此次事故的具体原因,成华区公安及消防部门正在调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有媒体刊发的涉事电瓶车照片显示,该车车轮明显宽于普通车辆,疑似改装。5月11日上午,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此次引发事故的电瓶车是否存在质量或改装问题,该局已经安排了专门人员进行调查,“上午开了会,调查刚刚开始,还没有结论。”
律师:电瓶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外,或涉嫌犯罪
此次事故中,电瓶车车主和其他相关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丁金坤认为,本事件应首先在刑法上确定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正常使用的电瓶车,使用者一般预见不到电瓶车会在电梯起大火,可视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改装过的,事先可预测到危险的,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民法上,该事件属于民事侵权,电瓶车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物业公司对业主有安全保障义务,疏于对电瓶车的管理,与造成事故有因果关系,须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周铭则认为,电瓶车主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管理疏忽。此外,如果物业采取过相关措施,如制止过车主,车主屡教不改,或刊登过类似禁止电瓶车进楼公告,可以相应减少一些责任,而车主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伤害的相关罪名,具体由公安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