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群调侃领导彩旗飘飘被开除,获赔10万元!网友吵翻了
4月14日据媒体报道,上海的刘小姐是阳光公司的员工,部门同事们私下组成一个名为“延误小仙女们”的微信群。因为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刘小姐和同事们会在群里调侃领导私生活,比如刘小姐就发布了诸如“网点全部倒闭吧”“彩旗飘飘”神经病”之类的言语。
不料,群里一成员将聊天内容转发给了其他同事。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引发员工热议。不久后,阳光公司以刘小姐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为由开除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仲裁结果,向上海青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有违限度原则,过于严苛,判决公司支付刘小姐10万余元。
网友评论
对此,网友们纷纷吵翻了:
有网友表示:聊天真的要谨慎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员工对公司有意见可以大大方方直接提出来,何必背后诅咒辱骂他人?
延伸阅读:
员工发朋友圈“骂老板”,竟被老板告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这样判
据了解,聂某是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原为该公司一名员工。
据聂某称,2020年3月30日,因冯某存在多次迟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聂某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冯某当时表示同意,双方未发生冲突。
2020年4月1日,冯某于双方协商基础上提出无理要求,聂某未答应。冯某便于当日18时40分在朋友圈发布:
“依法办事而已,还为他考虑了一下,本想退一步算了没想到就触碰底线了??这底线真的无下限~说核心成员?兄弟姐妹?大家一起拼?心寒”等内容,把聂某塑造成一名苛待员工的企业主形象。随后引来公司员工的“卸磨杀驴”的评论。
“其后,冯某更是向多名在职员工散播。”聂某称,对方此举对他的名誉和公司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聂某要求她删除朋友圈并赔礼道歉,其也不予理会。
聂某认为,冯某于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严重贬损了聂某的形象,严重侵犯聂某的名誉权。聂某的朋友圈存有大量公司员工及客户,双方生活圈存在高度重合,冯某不当言论导致聂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身边的朋友、客户对其人品产生质疑。如果名誉得不到恢复,今后将一直生活在“苛待员工”的阴影下无法自拔。
聂某于是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冯某立即删除这条朋友圈;冯某在朋友圈向聂某赔礼道歉,道歉三天不得删除,以消除对聂某名誉权的影响;冯某支付聂某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冯某承担。
员工:我说的不是你
冯某则不以为然。她称,自己所发朋友圈文字并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没有任何聂某的信息。而他人在其朋友圈下发表评论,属于他人的言论自由。
冯某说,她也没有加过客户的微信,聂某主张的朋友圈高度重合与事实不符。此外,聂某对3月30日和4月1日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冯某认为,自己并不存在对聂某进行侮辱、诽谤等损害其名誉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聂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调查:因加班费起矛盾
法院调查认定,2020年4月1日,冯某发布朋友圈后,有三位微信好友进行评论、点赞。朋友圈评论内容有“和谁干起来了?”“卸磨杀驴”等。而后,聂某联系冯某,认为开除冯某符合公司规定,且已经给予冯某与上班天数相应的赔偿,要求冯某对其使用朋友圈损害聂某名誉的行为进行道歉。而冯某认为其在4月1号以后已经无法在公司打卡,事实上已经不能在公司上班了。之后,聂某继续与冯某联系,但冯某并未回复。
2020年6月2日,聂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其与冯某名誉权的纠纷一审、二审阶段法律事务。一审阶段律师费为5000元。聂某已经支付律师费5000元。
诉讼过程中,聂某称冯某通过财务与其沟通加班费的问题,聂某说过冯某额外的要求触碰到了其底线,财务将其意见转述给冯某后,冯某即发表了涉案朋友圈文字,故认为该朋友圈文字指向聂某。冯某称,在2020年3月底的时候,公司进行裁员,但不支付加班费及不依法赔偿,其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的底线,于是在朋友圈发表了感慨;文字中的“他”是指公司。双方确认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事项,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
另查明,案涉朋友圈现已经被设置为仅自己可见,评论内容也未见“卸磨杀驴”的内容。
判决:不足以认定侵权
因涉案朋友圈文字至近日法庭辩论终结仍未删除,本案适用民法典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聂某主张冯某朋友圈文字指向对象是自己,而冯某则辩称指向公司。虽然文字中的“他”代指聂某更符合文字使用习惯,但冯某对涉案朋友圈文字的解释亦有一定合理性和事实基础,聂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其证明涉案朋友圈文字的指向性,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认定相关事实不存在,故法院对聂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不认定冯某朋友圈文字指向聂某。
其次,冯某的表述内容存在质疑与批评,但考虑双方有劳动争议在先,冯某在发表文字时难免带有某种情绪,使得在文中出现了贬义性的词汇。但侵害他人人格言辞的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涉案朋友圈文字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内容,即便冯某对事件认识错误,在未达到侵害他人人格程度的情况下,不足认定为该文字构成对指向对象的人格权侵害。
法院于是判决,驳回聂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聂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