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轨,男子“为哄丈母娘”,离婚后330万房产分得不足3万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只是和平分手,但小丽和阿强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
资料图 邓伟 摄
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约定“按份共有”且小丽占比99%。虽然阿强辩称此举只为“安抚丈母娘”但近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改判依法支持了小丽的权益。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
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
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小丽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他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以上所涉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