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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 ——在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中,我们看到了《慈善法》立法者的善意

2021-03-08 17:06 网络 u022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多年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始终是脱贫攻坚的一大难题。健康扶贫不仅关乎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更关乎着社会稳定。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社会医保体系,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也建立了大病医疗和农村新农合为主的医保体系,但尽管如此,国家层面的医保体系还只能是一种兜底的措施,尤其在重疾方面,帮扶渠道严重缺乏。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近年来,一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相继出现。

相较于传统的求助方式,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服务,更大程度的为公众求助或帮助他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特别是,这些平台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发起筹款的门槛,充分调动起了底层民众的自救、互助能力,对于落实精准扶贫,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消除致贫根源,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这些平台起到了重要的助力和补充作用,也是对国家医保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可以说,解决了很大的社会问题。

然而,在成效显著的背后,这些平台也存在着一些乱象。病情夸大、造假诈捐、筹款过多、隐瞒实际家庭背景、平台核实和监管机制缺位等舆论频见报端,屡屡遭受公众的质疑。每当其时,公众都会担忧和质疑,《慈善法》为何不对个人求助行为进行规制?个人求助行为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会不会失控?这是不是《慈善法》立法的漏洞?

个人求助,在《慈善法》甚至我国现行法律中确实都并没有禁止,甚至还是公民的一种权利,通常来讲,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求助发起人应为本人或其具备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监护人、近亲属或委托授权代理人。

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个人求助行为,平台则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所印证:“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此外,在民政部的引导下,各大网络大病求助平台联合签署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也表明:“平台应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在求助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包括平台服务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信息,并且明确告知公众个人大病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

在实务中,求助发起人一般都须按平台规定,提交发起人及患者身份信息、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等真实材料,但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需由信息发布者负责,可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也可邀请第三方协助佐证。平台的义务是审核这些发起人提供的信息,通过后上线和生成筹款链接。审核过程中,发现求助人或发起人有刻意隐瞒、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直接驳回相关申请。然而,个人大病求助规模较大,平台的审核甄别力量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渠道也非常匮乏,这也是屡爆负面新闻和屡遭公众质疑的原因之一。

但个人求助并非完全没有法律约束,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依然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

对于因个人求助而进行网络捐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赠与人的赠与是附带条件的: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所有的赠与款项都应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法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上早有案例。2019年11月6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网络筹款发起人莫某被判返还“水滴筹”(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全部捐赠15万余元及利息,这些钱将由平台返还给6086位捐赠人。

相较于求助人,那些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所遭受的质疑和舆论或许更多,而这些争议,往往基于对商业和公益边界的模糊。

2020年10月28日,全球知名市场研究机构凯度发布了一份《网络大病筹款平台行业洞察报告》,该份报告显示,大病筹款行业历经四余年发展,目前已初步形成“一超两强”的行业格局——以水滴筹为代表的超级品牌,轻松筹和爱心筹为代表的强品牌。其中,水滴筹业务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占据绝对领先优势,接近七成。

我们且以“水滴筹”为例,来看看这背后,到底是商业,还是公益。

根据公开资料,美团外卖联合创始人沈鹏于2016年创建了水滴公司体系,旗下各公司主体主营着水滴筹、水滴保险商城、水滴互助等业务。其中,“水滴筹”作为一款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是最广为人知的品牌,其实际运营主体是“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在水滴筹之前,所有大病筹款平台都会收取服务费,用以支付资金通道费用。从水滴筹本身而言,其开启了大病筹款平台0服务费,确实带有很强的公益属性,因此,有相当多的公众误认为,“水滴筹是一家公益机构或者慈善组织”。

实际上,水滴筹虽然是免费的,但并非是法人主体,只是其运营公司的一款产品。对于公众而言,这是一款免费的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但对于公司而言,则是一个触达用户和保险场景教育的入口——通过水滴筹唤起健康人群对于大病问题的关注,随后提供一个高性价比的健康险销售平台,参与水滴筹爱心行为的捐款用户有机会转化为其核心业务保险客户。

此外,公开资料显示,水滴公司体系旗下公司已经完成了2.3亿美元的D轮系列融资,可以说,这是一个备受投资者青睐的商业模式,而这些投资者可不是为了做公益的,被资本看好的并非水滴筹平台,更多的是作为互联网健康险第三方平台之一的水滴保险商城,这也决定了水滴公司体系的本质都是商业。

当然,即使是由慈善组织运作的纯粹的公益慈善项目,也需要巨大的成本支撑,何况是运营一个求助平台,更需要投入人员、运营和产品成本等,作为商业公司,通过免费的水滴筹工具,普及和教育公众的保险概念和保险意识,进而创造盈利,本身无可厚非。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水滴公司体系下,与“水滴筹”平台对应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是“水滴公益”平台,其实际运营主体,同样是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民政部指定的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之一,水滴公益因带有“公益”属性,且是“民政部指定”,公众更容易将其认定为是一个公益或者慈善组织。

实际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表述:由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办运营,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截至目前,共有20家民政部指定平台,其中仅有包括“腾讯公益”在内的5家平台,是由社会组织作为运营主体(例如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其余均为境内企事业单位开办运营。而水滴公益平台的运营公司,也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这些平台作为民政部指定平台,“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可以在《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找到法律依据。

《慈善法》规定,开展慈善活动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应具备公益性,受益对象不能是特定人群,应当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开展慈善活动,基于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不能为个人利益发起公开募捐。如为一个“特定的人”开展公开募捐,会造成个人和他人出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造成受益对象的差别对待,也不符合慈善捐赠的慈善目的和公益性特征。

因此,尽管水滴筹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并不是公益组织,但确实具有一定的公益价值。事实上,通过互联网发起个人求助,无论是对求助人,还是进行赠与的公众,它的便捷性确实可以更解燃眉之急。还是且以水滴筹为例,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0年12月底,已有3.5亿爱心人士支持了该平台上的大病救助项目,数百万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筹得超过370亿元的医疗救助款。还有一组数据,或许也可以印证这些平台的价值。

2019年初,北京师范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高校的联合团队开展了一个横跨东中西12个县市的公众捐款调研,并于2021年2月发布了《中国公众捐款》一书。

这本书呈现的数据显示,有55.5%的捐款人通过网络个人求助或互助平台(例如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捐款,32.4%直接捐给受益人,通过慈善机构捐款的比例排名第三,占16%,而通过指定网络公募平台捐款的,仅占8.9%。此外,在捐款最多领域的统计中,多达50.9%的占比流向为医疗健康,排名二三位的为减灾与救灾的15.4%,以及扶贫与发展的11.7%。

其实,《慈善法》的一个立法思路,实际上还是希望把慈善活动逐步引导到通过慈善组织来做,使慈善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比如,个人公开募捐的行为不被认可, 因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个人想公开募捐,需要通过有资格的慈善组织来开展。但通过调研数据让我们看到,还是有超过一半捐款人的捐款,都流向了对于个人求助的回应。

可以说,这些互联网筹款平台,从“出生”到“崛起”,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慈善组织的“短板”,但同样,这些平台也并绝非“全能”。

正如民政部曾回应的:“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民政部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但由于影响到慈善领域秩序规范,下一步民政部将引导平台修订自律公约,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自律机制,动员其他开展类似业务的平台加入自律队伍”。对于平台背后的公司而言,既然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一个带有强烈公益属性的业务板块,就不能只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生意,而需要有更严格的制度规范,需要从道德、制度、法制上多管齐下,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监管,这也是民政部所引导的自律公约存在的最大的意义。

公益与商业并非水火不容,既然各方各有所长,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原则下,如何更好的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各司其职,各取所需?

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1年的重点工作,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发挥中央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发展。我们是否可以展望,如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促进个人互联网求助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力量,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共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凝聚和传递更多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与友爱,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和事得到更为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李克强总理提出,“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优化社会救助和慈善制度。或许,我们应该读懂立法者未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限制的善意。没有禁止个人求助,这是考虑到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文化,也为真正需要的人保留了一条私力寻求救济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说慈善事业是在政府主导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必要的补充,那这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赠与行为,其实,也是对整个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

成长不能超越过程,要走的路还很长。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需要一个更为健康的土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护育它的成长。

文/张凌霄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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