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都敢做,还发朋友圈炫耀!柳州这对夫妻挨罚
众所周知,想要开车上路,必须先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经过专业训练、考试的无证人员,一旦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很难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可总有一些人,明知无证驾驶违法,却还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交警蜀黍找不到TA !
近日,柳州交警接到市民举报,有人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炫耀自己无证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接到市民举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工作,根据市民提供的信息联系上当事人李某、陈某并通知其尽快到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接受调查。一开始两位当事人以未注意到交警部门来电为理由多次拒接电话,并不按口头传唤的时间到大队接受处理。2月2日11时许,民警通过智能监控系统锁定当事人车辆,并将违法嫌疑人陈某带回大队调查。
据了解,两个视频分别于2020年10月6日以及2021年1月20日拍摄。其中李某身穿红衣服的视频拍摄时间为去年10月6日下午,当天李某搭乘朋友从柳北区驾车到三柳高速公路柳北服务区,大概驾驶了15分钟左右,视频是由其朋友帮拍摄。因李某害怕被别人说无证驾驶便在朋友圈评论谎称老公在旁边监督。另一个视频拍摄时间为今年1月20日,由李某丈夫陈某拍摄。当天夫妻二人从罗城出发经过汕昆高速到达太阳村,期间李某突然想驾驶车辆,便向陈某表示要换人驾驶,之后李某便在高速路上驾驶了数十分钟。
据李某自述,她私下学过一些驾驶技能,但一直没有报名考证,“我当时也有点害怕出什么事,所以也不敢开太久,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陈某表示,他知道妻子是无证驾驶,想着自己坐副驾位置,让她开一下也可以,便将自家私家车交由妻子上路行驶了。
经过民警严厉批评教育后,李某、陈某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十分后悔。
由于陈某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大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大队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因李某尚在哺乳期内不予执行拘留。
延伸阅读:
无证驾驶危害大 开车上路请“持证”
无证驾驶人员由于缺乏实际驾驶经验,加上在开车时存有的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极易产生多种交通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未取得驾驶证之前,万不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Q
无证驾驶分为哪几种情况呢?
①未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在驾驶证被暂扣或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④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也属于无证驾驶。
Q
无证驾驶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处1000元罚款同时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汽车,处2000元罚款同时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