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登记预约将改为申请预约,《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是什么?
12月1日,上海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市民政已做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操作规程方面,根据11月2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抓紧制订实施意见,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内容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
二是信息化方面,今年,我们对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也将调整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今后,市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以继续在网上进行预约(含移动端和PC端)。婚姻登记员也可以通过预约系统,了解市民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况。
三是人员培训方面,我们举办了两期全市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上海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等,提升本市婚姻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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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什么?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中国的民事法律即将进入法典化时代,也意味着老百姓的一切民事活动将受到这部法典的调整。《民法典》不仅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对当下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发展中的问题作出了立法回应。《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民事单行法有较大进步和创新,部分内容诸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谚有云:“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自由不等于无所限制。不加限制的自由,势必会引发权利的滥用。从实践中看,虽然有一部分人在离婚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还有一部分人的离婚却是一时吵架的头脑发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就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如果双方都考虑清楚了,相关事项也能达成一致,三十天对双方来说也并非遥不可及。婚姻自由从来不意味着婚姻可以随便,而是一旦作出选择就要受到相应的束缚。这种束缚既是忠诚、包容和理性,也是慎重、责任和成熟。
从法律层面看,冷静期的设置并没有为婚姻自由设置障碍,也不会成为家暴的“帮凶”。婚姻自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离婚自由最重要的形式便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民政部门后,由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除协议离婚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讼方式离婚。该种方式主要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制度。
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针对的仅是协议离婚,非诉讼离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至于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往往也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的。在诉讼离婚中,被家暴一方既可以选择分居的方式生活,也可以在发生家暴后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且一方存在家暴的,被家暴方只要证据充分,还会增加法院首次判离的几率。
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只是为冲动离婚开了一副“后悔药”,而非对婚姻自由增加了一道“枷锁”。
(原标题:上海离婚登记预约将改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
来源:综合自看看新闻、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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