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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调解获赔40万 家属后悔想撤销被驳回

2014-11-23 12:54 网络 admin

2014年11月24日  北京  曹女士心脏病手术后死亡,家属与医院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医院按照协议向家属支付了40余万。事后,家属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医调委出具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调解未给曹女士家属造成重大损失,也未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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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曹女士和丈夫原本是来北京旅游,因曹女士有心脏病史,于是夫妻俩就想着顺道去医院查一查。没想到这一进医院,前后也就半个月,人就没了。

2013年7月16日,55岁的曹女士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某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在医院进行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术后第8天,曹女士便因治疗无效死亡。纠纷发生后,双方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委会组织专家论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双方医疗纠纷终结。

2013年9月10日,医院将上述赔偿款付清。后四名家属又以显示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曹女士系心脏手术后并发低心排综合征、急性肾功能衰竭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曹女士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双方承担共同责任(上限)。

而医院方面认为,调解结果中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也是基于同等责任产生的,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确定的责任比例并不明显高于调解时确定的同等责任的比例,调解并未给曹女士家属造成重大损失,亦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患者家属所述调解程序违法,亦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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