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爱上KTV领班一掷千金,事发后结发妻子卖房为其还钱
陆某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视若珍宝、为之挥金如土的“真爱”,会在他东窗事发后置身事外,而奔前跑后给他收拾烂摊子的,是自己的结发妻子……日前,江苏省苏州市某度假区住建局副局长陆某受贿案一审尘埃落定,陆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为“真爱”一掷千金
1991年,大学毕业后,陆某进入苏州市某乡镇工作,从科员一直做到镇招商办副主任、副镇长,并于2013年9月调任某度假区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质监和安监等方面工作。
2008年5月,陆某在一家KTV认识了领班媛媛,几次接触下来,二人感情迅速升温,陆某认为找到了“真爱”。
陆某对媛媛出手大方,除了给生活费,陆某在带她外出旅游、参加朋友宴请时也相当大方,随手就给5000元、1万元的现金,让她“随便买买”。一次吵架后,为哄媛媛开心,陆某转给她5万元,与她重归于好。
给“真爱”零花钱只是表达爱意的方式之一,2016年、2017年,媛媛多次提出“爱我就把购房首付款出了”。陆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但架不住媛媛催得急,只得“闪转腾挪”先后给她34万元。房子买好后,媛媛又提出“拿点钱买车位”,后来陆某又给她3.5万元……
其实,陆某家底并没有多殷实,工资也被老婆管着无法随时支用,为何还能如此阔绰?对此,媛媛一清二楚,“陆某是领导,有很多朋友,来钱容易”。媛媛认为,“我跟着他这么多年,无名无分,他给点钱也是应该的。”
后备厢里的钱
舍不得退也不敢花
在陆某的“朋友”里,出手最大方的是做土石方工程的武老板。2016下半年,武老板结识了前来现场检查施工的陆某,二人渐渐熟悉,称兄道弟。
2017年中秋节前,酒足饭饱后,武老板塞给陆某两条香烟和1万元现金。自此,每次逢年过节,武老板总会以各种名目送钱给陆某,每次一两万元,陆某也不推辞。
对武老板来说,和领导搞好关系的益处很快显现。2017年底,武老板想要承接一个土方工程,找了甲方负责人却无功而返。2018年4月,无计可施的武老板请陆某“打个招呼”。陆某便打电话给甲方负责人,暗示“武老板做得还行”。负责人听懂了言外之意,将工程给了武老板。此后,陆某和武老板的关系越来越好,常带武老板和甲方吃饭,武老板也因此得到了好几个工程。
尝到甜头的武老板愈发想要抓牢陆某。2019年春节前,武老板在公司的停车场里,往陆某的后备厢里塞了一袋东西。陆某到家后发现袋子里除了5条烟以外,还有2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扎成两捆,每捆10万元。陆某没想到武老板竟然会送自己这么多钱,赶忙把钱放入后备厢的最底层,并把杂物压在上面。
春节后的一天,陆某想把这20万元还给武老板,但因武老板办公室有人而未能成功。回家后,陆某贪念陡增,越来越想把这笔钱据为己有。后来,即便在他知道纪委在调查自己时,也没有把这笔钱还掉。讽刺的是,这笔钱他虽然没退还,但也不敢花,于是这两捆钱就一直躺在后备厢里。
除了武老板,平日里以“朋友”“弟兄”自居、逢年过节给陆某送钱的,还有王某、叶某、周某等老板。
2019年6月16日,吴中区监察委对陆某涉嫌受贿案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戳穿“并非不想还,
只是还不起”的辩解
承办检察官何湘萍仔细审查本案后发现,与普通受贿案不同,陆某与武老板之间还存在两笔“借款”,定性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2018年3月,媛媛“要钱要得急”,陆某给武老板发去微信:“能不能借我15万元……”武老板一口答应,次日即通过银行转给陆某15万元。同年11月,媛媛又要钱买车位,陆某去武老板的办公室提出借款10万元,武老板表示“手边只有7万,全部给你”。陆某辩称,这两笔钱均为借款,自己并非不想还,只是还不起。
何湘萍认为,要探究这两笔钱的性质,必须客观看待二人关系的发展进程。2018年3月以前,二人只是“初识”,陆某以发微信形式借款、武老板转账时备注“借款”,表明二人均认可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自同年4月,陆某帮武老板承接工程后,二人关系加速升温,武老板还分两次送给陆某25万元,双方已形成稳固的钱权交易关系。陆某从未有归还15万元借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而武老板也表示“我有求于他,他不还,我不会主动要”。此时,二人对于债务免除已形成默契,借款性质发生了实质性转化。
2018年11月,陆某第二次“借钱”时,已经多次收受武老板贿赂,此时陆某凭借别人“有求于己”的优势提出借款,已带有索贿意味,且陆某在供述时提到,自己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另外,陆某到案后,监委办案人员从其驾驶汽车的后备厢内查获了人民币30万元(包括武老板送其的20万元),其“并非不想还,只是还不起”的辩解不攻自破。综合以上分析,何湘萍认为,陆某两次借款的行为均为“以借为名”的非法收受财物行为。
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陆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确属受贿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然而,一向善解人意的“真爱”却变了脸,不愿退出赃款。反而是陆某的妻子,很快从最初的惊愕中恢复过来,多方筹措资金,甚至表示必要时考虑卖房……
2019年8月12日,吴中区检察院以陆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认定陆某在工程承接、项目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0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