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场“肉霸”覆灭记:小小农贸市场管理层竟然受贿1500多万
一个小小的农贸市场经理,竟能收受贿赂1500万元?最近,北京一农副产品市场内,以市场经理穆某为首的七名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的机会,垄断市场内商家进货渠道并从中牟利,利用管理权对反抗的商家罚款、停业,并从六名代理商手中收受贿赂1500余万元。
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穆某等七人与六名被另案处理的代理商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穆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
建立“代理制” 不服管就停摊
2015年10月,穆某被任命为朝阳区某农副产品市场经理,闫某、乔甲任副经理,廉某、王某、乔乙、陈某四人负责市场内肉类、蔬菜等各分区管理工作。
该市场成立于1997年,是朝阳区某乡政府投资兴建的综合批发市场,内有商户摊位2200余个,其牛羊肉、豆制品的销售在北京市市场份额位居前列。
穆某被乡党委委派至市场后,便开始着手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要求场内的上千家商户从指定代理商处进货再销售。
商户李某从2000年起就在市场内经营羊肉生意,2017年以前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其个人的羊肉销售量能占到整个市场的七成以上。但2017年4月,他被牛羊肉大厅区域副经理廉某告知,如果以后还想继续在市场内销售,他必须挂靠在王甲经营的北京治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王甲曾经也是市场内普通的牛肉商户,李某表示不愿与他合作,但没过几天,市场管理员就通知李某停止经营,李某只得联系到了“市场牛羊肉销售代理”王甲。最终两人达成协议,李某的公司每销售一斤羊肉,治伟公司就提成3角钱的代理费,王甲还向他拍胸脯称“以后市场有什么事都找我负责、由我抹平”。
经营牛肉的商户王乙也进入市场十余年,一次,王乙从场外商户处进货的牛肉被廉某称“水分超标”停货5天,协调解决后没过一个月,廉某又开始限制其进货量,从每天进货30头牛逐渐降到限额7头。后王乙某天因多拉了一头牛进入市场,廉某直接令其停业1年。
王乙称,廉某此举是为了先让治伟公司垄断市场,再将每斤肉提价5角至1元卖给商户。有商户反映,自从穆某担任经理后,市场内各种“费用”明显增多,商户为了正常经营,甚至每月要上交六七万元的“保护费”。
一年多来,仅治伟公司一家就获利上千万元,这些钱部分被分润给市场管理层。对于不服规矩的商户,市场则采取锁车、罚款、停摊等手段进行惩罚。
设塑料袋专卖 不用就罚款数千
商户李某、王乙的遭遇并非个例,不仅是肉类、蔬菜、海鲜、豆制品等被市场定义为“高危食品”的商品由代理商垄断,甚至连商户使用的塑料袋,都必须到贾某经营的宗旺公司购买“市场专用塑料袋”,市场内不允许出现无标识塑料包装物。就连原本包装完好的豆制品,要想进市场销售,也要套上他的塑料袋才能“放行”。
而作为代理商,贾某销售的塑料袋却被商户评价为“质量差”,有些顾客买货量大,商户需要使用结实的袋子,便换用自行购买的塑料袋装货。可一旦被贾某的员工发现,就要罚款数千元。
这一切,都是经市场经理会商议通过的。穆某称,以前市场内秩序比较混乱,设置总代理后,能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市场也设有食品监察办公室负责审核商家资质,杜绝黑作坊食品的流通。
但以治伟公司为例,2018年7月,其供货商之一的宏晟屠宰场被食药监局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被查扣的一车32头牛中,3头检出瘦肉精,十余头存在注水情况。市场内,治伟公司的牛肉进货量占到一半以上,不过,市场对治伟公司销售的商品基本不查不罚,其他商户则必抽必查、严抽严查。
除了商品销售渠道外,市场还要求商户必须以公司名义经营,而营业执照注册也被代理商垄断,全套手续需收费1万多元,商户们想要自己跑手续也不被允许。除收取押金、登记费及每年记账、开票业务费外,想注销公司还要交纳8000元,这引发了商户的强烈不满。
同一商品多家代理 商户干吃哑巴亏
名义上,市场内的一个商品品类有多家公司分别代理,但只有与市场管理层有密切联系的代理商在经营时不会被“找麻烦”,而得到了管理层的支持后,他们便开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商户加价进货。
商户表示,明明是和以前进货渠道相同的货源,只是因为经过了代理商的手,每斤便要加价几角甚至几元钱,代理商们则无本万利。
在牛羊肉大厅,有经营牛羊下水的商户被要求每天必须进货1500斤,不管商户当天能不能全部卖出,第二天仍需按标准进货。由于不易保存,商户积压的货物卖不出去便只能扔掉,损失巨大。
菜商陈某因为自行进货被乔甲锁了车,而代理商销售的娃娃菜每斤比自己上货要贵三至五毛钱,“我气不过,也斗不过他们,就离开市场了。”而对于离开市场去别地发展的商户,乔甲等人还觉得他们影响到了市场经营,曾找人向食药监部门投诉。
因接到举报线索,朝阳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发现,利用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市场经理穆某,副经理乔甲、闫某,管理人员廉某、王某帮助王甲、贾某等六名代理商在市场经营中形成垄断地位,共收受各代理商给予的财物1500余万元。其中,穆某个人收受金额就达771万元。
此外,穆某还利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某处处长李乙的职务便利,为宏晟屠宰场进入北京牛肉准入制目录提供帮助,并给予李乙50万元。
为非作恶欺百姓
构成恶势力团伙
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穆某、乔甲、闫某、廉某、王某、乔乙、陈某七人起诉至法院,涉案的王甲、贾某等六名代理商及李乙均被另案处理。
被捕后闫某辩称,总代理制度设立确实导致商品价格上涨,但并未超过食药监局的指导价,市场交易量也比较稳定。穆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但他辩称各被告人属于工作关系。多名被告人认为,其管理所辖区域属于正常履职,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穆某等人没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但其选择合作方的标准是利益输送,而非经营能力等其他合理条件,是将正常的管理手段转化为为其扶植的代理商服务的手段,存在明显的胁迫因素。
穆某等人自主导建立代理制度到被查获,持续时间近三年,上千家商户受到代理制度的约束和影响,仅指控中涉及到的利益输送就达1500万元。综合考虑,穆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同时,穆某等人通过系统化、日常化、以管理权力为后盾的威胁足以对一般商户产生心理强制,客观上具备“为非作恶”的特征,且主观上具有“控制行业”的追求,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还直接、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法院认为,穆某等七名被告人及六名代理商负责人形成的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本案被告人中,除乔乙、陈某属于中下层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外,其余五人均为主犯。其中,穆某等五人因收受他人贿赂,除成立强迫交易罪外,还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合考虑全案证据,穆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犯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