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冠肺炎相关等七类药品,可申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8月18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其中透露,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近期,国家医保局将在官方网站开通网上申报系统。
根据《调整工作方案》,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含,下同)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
具备这七种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0年8月17日为准。
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其中,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包括,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包括,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根据企业申报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此外,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