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佳“手撕”林有有后能要回钱吗?王漫妮和魏总的约定合法吗?解读来了
《三十而已》这部热播的都市家庭剧,不仅记录了特定年龄的成年人所面对的危机与困惑,更展现出人们生活中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从民法典的角度解读了该剧。
看点1:顾佳买下李太太满是坏账的茶厂,真的没办法吗?
顾佳钻进李太太的圈套里,脑子一热,买下了满是债务问题的茶厂,李太太说顾佳没问,她也没说。顾佳真的只能认栽吗?
秦鹏博介绍,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所以,办法来了,顾佳并不一定只能当冤大头,她可以在期限内行使法定撤销权,并要求李太太赔偿损失。
看点2:许幻山为林有有花的钱,顾佳能要回去吗?
许幻山出轨林有有后,帮林有有支付酒店房费和房屋租金,帮她买机票等等花销,顾佳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1062条虽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第153条中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依据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秦鹏博分析,婚姻中出轨是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夫妻一方赠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均可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顾佳如想要回上述钱财,是于法有据的。
看点3:王漫妮和魏总的约定,合法吗?
重回上海的王漫妮和魏总约定,王漫妮在指定的岗位上呆够三个月,就可以成为M店的店长,否则,就要做魏总的贴身助理,随叫随到。这样附条件的约定有效吗?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53条也写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依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不当然无效。
因此,这项附条件的约定,前一项是有效的,后一选项,则是无效的。
看点4:离婚,顾佳能得到多少补偿?
许幻山出轨,如果诉讼离婚,顾佳能多分财产吗?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第1091条中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秦鹏博指出,在法律上,对于同居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且许幻山与林有有也并没有一起生活,顾佳取得离婚损害赔偿是有难度的。但作为女方,已取得孩子抚养权,及无过错方,顾佳三者皆符合,在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会向她倾斜。
看点5:法律如何看待王漫妮的催收讨债?
王漫妮做了三个月的催收岗,过程苦不堪言。法律是如何看待催收讨债这一行为的?
首先,法律支持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其次,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便是规定了自助行为。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律严格禁止暴力催收等催收乱象。例如故意利用债务人隐私施压催收,向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使用“软暴力”甚至“硬暴力”等流氓手段催收,以及冒充公检法人员恐吓式催收。这样的催收行为,会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原标题:顾佳“手撕小三”后能要回钱吗?从民法典角度看《三十而已》)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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