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防止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万无一失
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要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资料图新华社记者 邢广利 摄
通知针对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等信息,该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按照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型冠状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在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例如,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在运输环节中,对“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对“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范围按照《指导意见》执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
在相关样本处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提出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藏;对无需保存的,由相关机构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在毒株分离和保藏方面,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分离、分享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卫健委科教司,同时指导实验室在分离出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此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活动,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