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频发,教育部和市监总局联合印发示范合同
针对频频出现的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培训机构应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并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如按课时收费,每科不得一次性收费超60课时。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内容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对于广泛关注的退费问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培训退费条款。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多少时间或开班后多少时间前可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可按约定的多种方式来退费。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这就把退费条款加以明晰,培训机构不能再浑水摸鱼,以事先约定不清晰为由拒绝学员监护人合理的退费诉求。”
该文本中特别强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变相收取超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熊丙奇分析,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预付款经营模式带来的退费纠纷,也迫使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吸引学员续费。
在违约责任上,甲方(提供培训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的,或甲方未经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同意,擅自变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师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并支付剩余培训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另外,因战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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