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新增“婚前告知重大疾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明确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提醒准备结婚的双方彼此坦诚,初衷良善,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自由。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助理窦振京说,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将其修改为: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婚姻,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这一修改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确立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赋予决定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例如,王女士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她联合自己家人故意隐瞒男友郭先生。婚后,王女士受母亲去世的影响和刺激,精神分裂症复发,那么此时才知道真相的郭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保障了公民的结婚自由。现行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是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履行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情形,民法典不禁止双方婚姻。
例如,马先生婚前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前告诉了女友林女士,然而林女士并不介意,愿意与其厮守终身,并与马先生登记结婚。此时,民法典不禁止马先生和林女士结为夫妻。
“疾病婚从禁止婚变成了可撤销婚,民法典的这一变化,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的健康享有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疾的人的结婚权利。”窦振京说。
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如何界定,以及如何认定“故意隐瞒”和“告知义务”,避免恶意悔婚和婚姻疾病歧视,急需后续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规定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