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性骚扰,法律迈出第一步:明确性骚扰属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骚扰者全身而退,受害者委屈隐忍,法律对这样的情况说不!《民法典(草案)》在保护性权利、制裁性骚扰方面有了重要进展,明确规定:实施性骚扰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
从银行高管骚扰女下属,到班主任喊13岁女生“老婆”,几乎每一次与性骚扰有关的消息,都会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但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却少之又少。更糟糕的是,有些骚扰者本身处于管理者等强势地位,反而受到单位的包庇袒护。最终,骚扰者全身而退,却让受害者付出代价。
对于惩治性骚扰行为,法律还需要再给点力。
草案亮点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专家解读
对性骚扰的规制有了法律基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表示,性骚扰这种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在中国的立法层面上以前是没有规定过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主张权利存在法律根据不足的问题。
此次民法典草案在保护人的性权利、制裁性骚扰方面有了很重要的进展,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怎么去制裁它进行了规定。条文的第一部分明确,实施性骚扰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性骚扰的规制就有了法律基础,受到性骚扰侵扰的受害人就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是明确在规制性骚扰的问题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负有很重要的责任,应该采取措施防范在职场中、在学校里发生性骚扰行为。
在制裁性骚扰的问题上一直有两种法律立场,一种是权利保护主义,即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制裁性骚扰行为;另一个是职场保护主义,是说职场负责人应该对员工性利益的安全给予保障,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使员工受到性骚扰的侵扰,职场也要承担责任。
此次草案条文的第一款就彰显了权利保护主义,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接着又讲到了职场的责任,只是没有具体到职场如果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但从逻辑上说,一个职场负有保障员工性利益安全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受到性骚扰,职场就是违背了保护员工性利益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就应该按照侵权责任编的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要求,去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