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草案,涉港决定微调两个细节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共7条。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连日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们认真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对比草案,决定的正文内容略有调整。
第一个调整是: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加上了“活动”二字,变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示,草案受到各地人大代表的重视,有其他代表团提出,单指“行为”是针对某个人做的事,建议加上“活动”二字,令立法涵盖的范围不会太狭窄。
谭耀宗还说,立法的目的是希望能制止及防范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至于如何惩治是最后要处理的事,相信相关法例完成起草后,会就其中的“行为及活动”有具体和清晰的定义。
另一位来自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吴秋北认为,决定的内容加入“活动”二字,能令草案更全面和准确地针对涉及颠覆国家等行为,相信最后只会令少数继续坚持有关行为的人受到制裁,完全不是要扩展监管的范围。
第二个调整的是:第五条中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删去“推广”二字,改为“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就这条内容,香港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在出席电台节目时称,相信不但是教育界,香港整个社会日后都要多做有关国家安全的教育。
以下为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