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期间,租期届满暂无法搬家应给予宽限期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于3月5日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防范和化解住房租赁行业纠纷指引》。针对因疫情引起的租赁履约纠纷,其中建议,租赁中介应与出租人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减免、延缓支付等问题。租期届满承租人暂时无法搬家的,中介或出租人应给予合理宽限期限。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彭昭之 摄
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合同履约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租赁中介企业未经出租人同意延付或拒付租金;续租环节租赁中介企业单方面上涨租金;退租环节暂时无法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或搬家腾房;保洁、维修等服务纠纷;因履约纠纷,租赁当事人采取驱离租户、聚集闹事等不当方式非理性维权的风险。
《指引》中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群众健康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上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在具体住房租赁合同关系中,应结合合同目的、受疫情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此外,如果是在租赁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如疫情前应付租金未支付的),不能因此主张免责。
针对租赁合同履约纠纷,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提出7条建议:
一是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中介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租赁中介企业应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出租人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减免、延缓支付、延长空置期等问题,尽最大努力争取出租人理解,避免单方面拒付租金。
三是租赁当事人应提前就续租租金调整等问题进行沟通,避免因个别短期续租业务调高租金,引发误读和炒作。
四是租期届满,租赁当事人尽量采用无接触方式进行物业交割、资金结算;承租人暂时无法搬家腾房的,租赁中介企业或出租人应给予合理宽限期限。
五是租赁中介企业应合理调度房屋管家、维修、保洁等一线服务人员,就是否需要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间等问题与承租人充分沟通,做好入户作业防护措施。
六是租赁中介企业应认真梳理完善客户答复口径,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注意态度语气,避免简单粗暴。
七是租赁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赶人、不聚众,不使用暴力维权。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静建议,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及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一步要及时通知对方,尽量减少损失;第二步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主动减少和化解纠纷;第三步协商不成的,建议承租人先行交纳租金,防止因己方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并注意固定和留存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中介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俊良表示,住房租赁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理解和诚信是行业发展的基石。疫情之下,行业各方要合舟共济、共克时艰。行业协会组织发布防范化解租赁纠纷的指引,就是希望把住房租赁各方的认识,统一到法律和政策规定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