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下周日要上班,除夕不算法定节假日
特别提醒!下周日(1月19日)大家记得上班哦!
不过,不要沮丧
小编掐指算算日子
下周日过后再上4天班
2020年春节假期就要来啦!
有木有很兴奋!!
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
1月19日、2月1日上班
2020年春节放假时间已确定,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
■ 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
■ 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春节还要加班怎么办?
加班工资这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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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
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
春节加班费这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只能同另外3天一起算作调休日,即1月24日(除夕)、28日、29日、30日为调休日。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即1月25日到27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注意:
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提醒2:
2020年春节假期
高速公路小客车免费通行
2020年春节期间,全国高速公路将对七座及七座以下的小客车实行免费通行政策,免费通行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0时到1月30日24时。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提醒:
春节期间群众自驾车出行比例将会进一步提高,路网保通压力进一步加大。要把握好出行时间哦!
延伸阅读:
年假还没休,明年会不会作废?五种情况不再享年假
年假还没休呢!再不休就来不及了?可偏偏年底又是各单位工作最繁忙的时候,似乎不是休假的好时机。那没休的年假会“过期作废”吗?能把今年的年假攒到明年一起休吗?如果没休年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岁末年终,“没休的年假”成了不少职场人心里的“痛”。
不能积攒多年 两年一次清零
“平时忙忙碌碌,总怕耽误工作,暑期还要先尽着有孩子的同事休假,所以迟迟不敢请年假,眼看着这一年没几天了,又是年底冲刺业绩的时候,这时候请年假又很不合时宜。”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小李这几天正为这事愁眉不展。很多跟她情况类似的职场人都有此疑问——今年没休的年假,可以留到明年再休吗?
记者了解到,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年假没休,可以延长到明年再休,到时把两年的年假连在一起,多休几天也是可以的,但只能跨一年,把3年或3年以上的年假攒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
请假未获批准 可享三倍补偿
由于很多原因,放弃年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也很常见。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未休年假,是可以享受经济补偿的,也就是“加班费”。这个加班费的标准是3倍工资。
年假一般都是员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的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批准后休假。很多员工因为平时工作任务繁重,没有主动申请年假。员工没提,企业一般也不会催着员工休假。对于这种未主动申请的年假,人们一般会认为,这是员工自愿放弃的,没有加班费。
可事实并非如此。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2017年,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就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请求。
跳槽换了单位 工作年限累计
如果更换工作、新换到一家单位,在申请年假的时候,自己的工作年限是只算新单位的,还是可以把之前的工作年限都算进来?不少人对这个问题存疑。
王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物业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补偿,但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王某则认为,在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其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的年休假。后来王某向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曾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相应时长的年假。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可见,只要员工参加工作后,曾经有过一次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使中间换过公司),那么再入职新公司时,第一年就应该享有年假。
因此,对于王某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无需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可享受。
事假病假过长 年假就泡了汤
教师每年都可以享受差不多3个月的寒暑假,他们还能再享受年休假吗?平时因为个人原因已经请过很长时间病假、事假的,如果再休年假,对企业生产的影响也比较大……这些现实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5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假了,这5种情形分别是: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已经享受了寒暑假的教师,不再享受年休假;请事假、病假超出一定时间的,企业也可以依规不批年假。
问答
1、年假可以休几天?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假可分成两次或三次休吗?
答:没问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有5天年假的人一般会选择一次休完,而有10天或15天年假的人,经常会选择分两次或三次休假。
3、休完年假能不能享受全勤奖?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休年假不影响全勤评奖,只要职工不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形,应给予全勤奖的认定,用人单位不应以“无法享受全勤奖”为由间接阻碍员工享受年休假。
4、年假碰上双休日,能刨除吗?
答: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以把年假中间夹着的那几天法定假日或者周末休息日“刨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