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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吓坏”能否获赔?法官:宠物犬非接触性致人伤害也要赔偿

2019-12-20 14:03 北京晚报 TF011

如今,家庭饲养宠物犬非常普遍,外出遛狗时发生狗伤人、狗咬狗的事也屡见不鲜。但是狗吓人,人受伤,到底该由谁赔偿呢?北京法院最近终审宣判的一起宠物伤人案中,当事人因躲避一只未拴狗绳的大型犬摔倒受伤,养犬人被判赔近30万元。记者采访西城法院的法官了解到,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宠物犬非接触性致人伤害,养犬人一样得赔偿。

新华社供图

名词解释:

非接触性伤害

法官介绍,狗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吠叫、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犬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躲狗摔伤获赔30万

60多岁的朱阿姨出门遛狗,没成想电梯一开门,冲出来一只没拴狗绳的边牧犬。朱阿姨称边牧犬扑向自己的小狗,吓得她提着小狗赶忙躲闪,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受伤,两节腰椎压缩性骨折。犬主人于女士随后领着狗走了,其朋友留了下来。事后经物业公司调解,朱阿姨与养犬人于女士未达成一致意见,只好提起诉讼。

于女士不承认遛狗时与朱阿姨发生过接触,坚决不赔偿。不过,朱阿姨提供了电梯视频,视频显示,事发时于女士和朋友带着自家的边牧犬进入电梯,并没有给犬拴狗绳。电梯一开门,边牧犬便跑了出去,于女士和朋友赶紧追出电梯。过了一会儿,于女士拖着边牧犬又进入电梯,电梯开门时能看到楼道内有人倒地,于女士的朋友并没一起进入电梯。这一过程倒是与朱阿姨所述的事发经过有很多吻合之处。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于女士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遛狗时未与朱阿姨发生接触,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了朱阿姨所述的事实经过。经鉴定,朱阿姨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是20余万元。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重点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于女士违反了上述规定,西城法院判令赔偿朱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近30万元。二中院最近终审维持了原判。

两狗相争

谁不守规矩谁担责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个现象——遛狗的养犬人更容易成为被其他犬只伤害的对象。因为在遛狗过程中,犬只间难免互相扑咬,为了护着自家的狗不挨咬,遛狗的养犬人便承担了更多风险。前文中的朱阿姨如是,下面要说的这位李女士也如是。

李女士和何女士都在小区花园遛自家的宠物狗,何女士家的哈士奇突然一口咬住了李女士的小泰迪。李女士赶忙伸手去抱自家的狗,结果也被哈士奇咬伤了胳膊,双方因此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何女士饲养的哈士奇没有犬证,随后联系相关部门将狗收禁。李女士到医院就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等,支出了医疗费用1300余元。她的小泰迪因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在宠物医院花了15000余元治疗。

对于事发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李女士指责哈士奇太过凶残,何女士反而说是泰迪叫唤挑衅才招致“报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谁不守规矩谁担责。

法官告诉记者,李女士的泰迪狗体形较小,也拴了狗链,符合相关规定。而何女士的哈士奇属于成年大型犬,不允许在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但她既没有办犬证,遛狗时也没有给狗戴犬链,明显违规,是导致此案发生的原因,她声称小泰迪先挑衅也没有拿出证据来。因此法院认定何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恶意挑衅反被咬

犬主举证可脱责

法官介绍说,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宗旨就是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饲养行为的目的。但也有一种例外,如果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在现实中,“招猫逗狗”的事时有发生,动物饲养人特别需要加强证据意识。

齐女士因生了孩子,老人又来家里帮忙带娃,便把自家养的宠物狗拴在门口饲养。一天,邻居张先生路过时,被齐女士的狗咬伤,随即报警要求齐女士赔偿。

齐女士很纳闷,自家的狗性情温顺,从来不惹事,怎么突然咬人了?民警经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还原了真相。张先生第一次经过时,齐女士的小狗并没有什么动作。随后,张先生折返回来,将手中一个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小狗扔去,还踢了小狗四次。小狗第五次被踢踹时,猛扑咬住了张先生的腿,导致其受伤。

看过监控录像后,齐女士更不同意赔偿了。她认为自己按规定合理养犬,因特殊原因将狗拴在家门口饲养,并未占用公共空间、扰乱邻居生活,而张先生被咬伤完全是咎由自取。

法官分析说,齐女士将宠物狗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先生主动挑衅,屡次恶意踢踹,已经超过了正常逗狗的范畴。张先生明知有遭受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因此,法院免除齐女士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虽说受害人“招猫逗狗”自讨苦吃饲养人可以免除责任,但张达法官也特别提示说,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问题,需要宠物饲养人拿出证据来,而现实中要举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

“如果宠物犬的主人想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需要提供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但如果事发地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或者处于监控的死角,同时又缺乏目击证人,就可能导致案情经过无法还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宠物犬饲养人陷入不利地位。”法官说。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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