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社会服务”如何发展?七部门共同发声提出意见
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七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要素有序进入社会服务市场,包括制定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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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服务资源数字化转型方面,意见提出,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开发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健身等数字资源,提供网络化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虚拟博物馆、虚拟体育场馆、慕课(MOOC,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推动社会服务领域优质资源放大利用、共享复用。
针对城乡、区域间优质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意见提出,继续推进欠发达地区网络接入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加快社会服务在线对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促进优质社会服务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比如,探索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区、家政、旅游、体育等领域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社会服务供给体系,鼓励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融通,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高校教育网络学习学分认定与学分转换、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
意见提出,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培育壮大社会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
具体而言,包括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服务领域集成应用,支持引导新型穿戴设备、智能终端、服务机器人、在线服务平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产品和服务研发,丰富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消费体验。鼓励开展同步课堂、远程手术指导、沉浸式运动、数字艺术、演艺直播、赛事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智能化交互式创新应用示范等。
同时,面向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智慧养老等领域,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行业应用试点,推进4G、5G、窄带物联网(NB-IoT)多网络协同发展,加速构建支持大数据应用和云端海量信息处理的云计算基础设施。
社会服务具有公益属性强、市场回报低、质量难评估、隐性门槛高等特点,为此,意见提出探索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多元化供给机制,促进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提升市场主体盈利能力和空间,有效激发社会服务市场活力。
意见表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互联网+社会服务”供给,发挥市场主体资金、数据、技术、人才优势,激发社会服务市场创新活力。制定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课程、社会化教育培训产品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培育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引导面向中小学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
互利网数据安全的保护是不少网友共同关注的问题。
对此,意见表示,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制定社会服务领域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法规标准,严禁社会服务提供机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篡改、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的,加强对承担企业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快建立“智能+”产品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安全应用指南。加强社会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养老”等商业保险支撑和保障机制,构建良好的社会服务消费环境。加大对网络坑蒙拐骗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让群众放心消费。